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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第四小组CompanyLogo酒后跌入天池河2001年12月5日,死者田华东与朋友聚饮后走出饭店,走到靠近名为天池河的护栏缺口处。不小心从护栏缺口掉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亡。CompanyLogo死者亲属查明,天池河护栏由县建设与环境局兴建。护栏年久失修,县人大代表曾提出议案,要求政府修护。但兴建单位一直未修。CompanyLogo原告:死者亲属被告:县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CompanyLogo原告诉称护栏缺口是城市道路,被告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被告不仅未尽维护之责,而且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施,致使田某跌入河中死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万元。CompanyLogo被告辩称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被告认为:护栏失修是事实,但田华东是因为酒后失控,自己掉入天池河死亡的。一个清醒的人,怎会大白天掉入河里?因此,田的死亡与被告无干。CompanyLogo被告提出专业法律问题请法官裁断:本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非民事程序,原告起诉程序错误。CompanyLogo法院判词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既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有选择权,被告认为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还认定田的死亡有被告疏于履行职责和死者自己的原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CompanyLogo二审法院认为:河道护栏的管理人维护人,对护栏可能致人损害负有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致人损害,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受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按照民事侵权处理也符合法律。驳回被告上诉。CompanyLogo争议焦点中的法理思考(一)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二)护栏是否属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本案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三)死者酒后失足落水,法理上应否认定其存在过错?CompanyLogo什么是公有公共设施?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为公共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有体物,如道路、河川、飞机场、港湾、桥梁、堤防、水道、下水道、办公场馆、公立学校及医院等。[1]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CompanyLogo在认定公有公共设施时,应当注意:(1)它属于公权力主体所有或归公权力主体使用。(2)它是有体物。(3)它具有公众性。(4)它具有供用性。因此:本案中的天池河护栏应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即公开性,开放对象是社会一般人即可CompanyLogo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的问题。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CompanyLogo所谓公有公共设施侵权责任形式选择的问题,实质就是:对于属于国家或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的那部分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是适用《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为法律依据。CompanyLogo《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CompanyLogo不同学者的主张主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CompanyLogo公有公共设施管理行为或设置行为虽然是行使国家家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形式该机构所设置或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必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CompanyLogo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看,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并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CompanyLogo揣测立法者的用意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CompanyLogo立法者用意分析《民法通则》制定的年份——1986年《国家赔偿法》制定的年份——1994年当时我国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流地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当初设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就是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于这些地上物件,其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承担民事责任。返回第二个争议CompanyLogo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统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是指供人居住,生产、经营、储藏物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其他设施:可解释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营造的不直接供人们在其内活动的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如水塔,桥梁,码头等。CompanyLogo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表述来看:《民法通则》应当采用的是广义的建筑物概念,即“建筑物”既包括了狭义的建筑物也包括了其他设施,不然就存在“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适用该条进行处理的情况。CompanyLogo判定属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重要性由于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无明确的规定,这样会造成本应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予以处理的案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CompanyLogo过错推定: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CompanyLogo在本案结案后的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即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CompanyLogo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CompanyLogo该司法解释中“构筑物”的规定,应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设施”的内涵界定。在该司法解释实施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指狭义的建筑物和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构筑物,这样使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责任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返回第三个争议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CompanyLogo本案法院认为,本案死者酒后失去自制能力,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自负相应责任,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ompanyLogo大家觉得本案中的原告喝酒存在过失吗?CompanyLogo过错的判断总是具体的,不可一般而论。饮酒会使人头脑兴奋乃至举止失常——但不是“失控”,人人皆知。基于这一常识,酒后的人应避免从事必须头脑清醒时才能进行的事务,否则即有过错。比如酒后驾车致人损害,法官无疑将认定你有大错。如果酒后仅仅从事一般工作、生活,通常不能认定其有过错,否则人们饮酒后,只能在酒桌边枯坐到天明,以待酒醒。本案被告中午与朋友饮酒,当然没有过错。那么,他酒后在马路边与朋友惜别,有过错吗?当然也没有。他边说边退,这属于举止失常吗?失常是指与常人的行为有显著的区别,显然原告不是,因为我们大家经常这么做。如果他在旷野上,边说边退,掉入池塘,当然咎由自取,而他是在沿河有护栏的马路上,谁会料到,护栏会有缺口呢?CompanyLogo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酒后失控”,而酒后失控是指行为人酒后受酒精的作用,无法控制自己的躯体——东倒西歪的醉汉就是。死者已经作古,无法测知他是否酒后失控,案件材料也没有反映原告是因为酒后失控掉入河中,“失控”没有证据。“酒后”并不必然“失控”,法理上不允许基于“饮酒”的事实,就推定“失控”的存在,因为“饮酒”与“失控”之间没有常态的联系。由于“饮酒”和“失控”没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必然关系,所以,“失控”是一个必须依赖证据单独证明的事实,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失控”的存在,判决的这一节值得推敲。CompanyLogo《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使原告存在过失也只能构成此处的一般过失Company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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