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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时效法律制度一、时效制度的意义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表现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侵害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物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物权人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阻碍或物权的客体被人侵夺、损坏等;债权受到侵害表现为债务人拒不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人身权受到侵害表现为权利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及荣誉等遭受他人损害等。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不闻不问,时间一长,就会形成一定的事实状态。例如,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以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民法上设置了时效制度,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丧失其权利或法律对其权利不再加以保护。这样,可以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从而使法律秩序得以稳定。二、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时间经过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继续一定期间之后,即发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在传统民事立法上,时效包括两类:(一)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二)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消灭时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权利人有权利不行使,这里的权利指请求权。2.权利不行使的状况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我国民法没有采取传统民法所规定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而是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在性质上十分相近,但诉讼时效是从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进行诉讼保护的法定期间这一角度加以规定的。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前例,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可能通过起诉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胜诉权与起诉权不同。胜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通过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但权利人的主张不再受法律保护,亦即权利人不可能在诉讼中胜诉。(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成为不受法律强制保障实现的“自然债权”,其承担的义务也成为不受法律强制履行的“自然债务”。但是,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对此,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预先想到在将来时效完成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借贷人一方表示将来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也必须履行还款义务。这种约定违背了时效制度的目的,应归于无效。四、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一)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由民法典加以列举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二是由单行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如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47条规定:铁路同发货人相互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费的时效期间为180天。五、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六、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前的期间发生法定中止事由的,并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因为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只有中止事由发生于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时,才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因为此时发生中止事由,可能导致权利人无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七、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起诉。起诉指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终方式,而诉讼时效的进行是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为基础的,因此,权利人一旦起诉,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应作废。2.请求。请求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请求是权利人行使权利最通常的方式,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为请求行为之后,如果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3.承认。承认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表示,亦即义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一旦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得以明确,也就等于权利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以下区别:首先,引起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次,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已经进行了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从零起开始计算。第三,适用条件不同。中止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则无论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八、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权利人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可依法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九、期限(一)期限的概念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1.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等。2.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二)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时效期间即是。2.指定期限。是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期限。如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即是。3.约定期限。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即是。(三)期限的意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没有期限,即不能确知和确定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和持续的时间,因此,期限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期限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4.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合同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5.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十、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一)期限的确定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2.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二)期限的计算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存在计算方法问题。就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前者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24小时;后者以天为计算单位,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计算。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期间计算法兼采二者。1.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以规定时为起点,经过规定的期间所达到的时为届满点。2.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算至当日的第24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最后一天为星期日和其他假日的,以其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若星期日和其他法定假日有变通,则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当事人非以月、年的第一天为起算点的,则一个月以30天计,一年以365天计。在期限的计算中,有“以上、以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不满”、“以外”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当事人对期间的起算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文标题:第十讲时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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