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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就业法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第二节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第四节禁止使用童工•第一节劳动就业法概述•一、劳动就业的基本含义及基本要素•1、概念•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2、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男性16-60,女性16-55.•(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举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熟练程度,以及人身自由状态都会对就业产生影响。•(3)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5种工作或服务不属于强迫劳动:义务兵役制,某些公民义务,狱中劳役,紧急情况下需从事的工作,小型公用事业。•(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区别于家务劳动。•(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二、劳动就业的形式•现阶段的劳动就业方针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参见《就业促进法》第2条)第二节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二、劳动就业的市场原则三、平等就业原则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三、平等就业原则•就业歧视问题•1、性别歧视;2、年龄歧视;•3、学历歧视;4、相貌歧视;•5、地域歧视;6、户口歧视;•7、履历歧视;8、健康歧视;某公司及某煤矿的招聘条件符合劳动法吗?案例1、某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5名程序员。在一次招聘会上,登出了这样的招聘启事:“应聘者须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2、35岁以下;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案例2、某煤矿在招聘井下采煤工时,在煤矿家属区张贴的招聘广告中特意指明,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案例3、一家公司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在“要求”中,除了常见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之外,还有“血型为O型或B型”。按照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血型决定性格”,性格对事业的成功有重要的作用。而人的血型则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血型为O型或B型的人,比较适合从事销售工作。•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就业歧视?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有哪些?•1、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也就是禁止给妇女安排的工种或者岗位。一般的像一些高危或会影响女性身体健康的(例如影响受孕)的工种。•2、《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七条(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3)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八条(民族平等)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4)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九条(残疾人的劳动权)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三十条(传染病人的劳动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三十一条(城乡平等)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劳动者可以对就业歧视时权利救济•第六十二条(就业歧视诉讼)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相关法律法规:•《全国病毒肝炎防治方案》: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从事工作。•《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招聘广告我公司是一家集化工、材料、电子、贸易为一体的大型企业,现拟招聘1名产品推销员,具体要求:1.年龄35岁以下,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有3-5年工作经验4.有北京户口优先有意者,请与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公司你能说明35岁以上无法胜任这一工作吗?你能论证大学本科学历是必备的吗?你能论证女性不宜吗?为什么三年以下的工作经验就无法承担?拥有上海户口的为什么不能优先?第三节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一、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的含义。•特殊就业群体是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二、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的内容•(一)残疾人的就业保障•1、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意义与立法•残疾人就业,指符合法定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或者收入的劳动。•目前全世界约有6.5亿残疾人。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残疾人的数量已达到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4%。•截止2007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到433.7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1696.6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对从事种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二、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国家对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役安置的规定•《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领导下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政策安排工作。•(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允许复工、复职。•(3)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4)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义务兵的政策安置;•满期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三、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一)国家对少数民族采取扶持和帮助的特殊政策:•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的用人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也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等。•(二)国家对少数民族就业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第四节禁止使用童工•一、童工概念•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的概念:•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禁止性规定主要有:•1、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2、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就业。•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哪些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可招用不满I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特种工艺工作者。案例一•【案情】•被告曹某介绍原告张某(15岁少女)到赵某开办的个体家具厂工作。2002年1月21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左手不慎碰到正在高速运转的电锯,手掌当即断裂。张某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药费2978元。经司法鉴定,张某左手为多发性肌胜断离、指骨骨折、神经和血管损伤,虽住院和经及时手术治疗,仍有部分功能丧失,已构成六级伤残。•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赵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业主,疏于审查被招用人的身份年龄,构成了事实上的非法使用童工;且赵某未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电锯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张某人身伤残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曹某将未成年人同某介绍到家具厂工作,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判决雇主赵某和介绍人曹某赔偿同某各种损失21056元。•【问题】•l.什么是童工?什么是劳动法主体?为什么说童工不具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2.哪些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何具体规定?•3.人民法院对本案处理有无不当?为什么?原告起诉有无不当?为什么?•3.人民法院认定本
本文标题:第四章劳动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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