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四章岸上安全管理.
2016.03航海学院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节船旗国管理•第二节港口国监督•第三节船舶进出港管理•第四节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第四章岸上安全管理岸上安全管理第四章第一节船旗国管理一船舶登记二船舶检验与发证三ISM体系审核四船舶保安审核和发证岸上安全管理第四章一、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一项法律行为,一般是船舶获得国籍的前提条件,船舶在获得船籍后就必须遵守船旗国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船舶登记检验技术证书、证明文件船舶国籍遵守船旗国法律及规定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享有如下权利:•悬挂船旗国的国旗•受到船旗国的外交和军事保护•船东享有包括本国货运和其它贸易行为的权利•船舶在战争中的贸易地位民法规定:•保护了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的应有权利•船舶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船旗国管理第一节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制度严格的登记制度;开放的登记制度;半开放登记制度①严格登记制度船舶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属船旗国所有;船公司或主要营业所设在船旗国境内;船员必须全部或主要是船旗国公民。我国属于严格的船舶登记制度国家。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制度②开放登记制度所有权可以归外国人;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基本无船舶的收入税;国内法上对船规定和要求比较宽松,登记费用低;允许雇佣外籍船员。代表国家:巴拿马,利比里亚,塞浦路斯,巴哈马和马耳它。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制度②开放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船舶不受任何限制,只要船舶所有人在该国指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便可取得该国国籍,如利比里亚。另一是在办理取得船舶国籍的登记之前,应在登记国为该船设立形式上的所有人,如巴拿马。在这种开放登记制度下,船舶便具有了双重船东,即形式船东和实质船东。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制度③半开放登记制度船东和船员都可以为外籍人;可以协商船员的工资;船东只要有营业代理在本国工作,并实施部分管理船舶的功能,他的主要营业场所就可以设在国外;对外国的船东不增加税收等。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范围: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海事局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我国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名,不得与他船重名;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籍登记: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按照船舶航区交验其他文件。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籍登记:(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籍登记:(2)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3)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籍登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变更登记:船舶变更船籍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变更登记: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或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一、船舶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法律责任: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罚款。二、船舶检验与发证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其目的是:促使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保证国家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控制得到有效实施船舶所有人在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技术证书,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及为海事处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1.验船机构世界上的验船机构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的验船机构,另一类是民间组织的验船机构。政府验船机构直接对船舶执行技术监督,签发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民间组织的验船机构经政府授权后可以代表国家签发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船级社大多属于民间性质的验船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办理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入级,同时办理公证检验业务。它们从事科学研究、制订船舶规范和规则,通过对船用材料、机械设备、船舶制造的技术检验和对营运船舶进行定期的检验,来保障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1.验船机构中国船级社(CCS)成立于1986年1月1日,其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一方面对我国船舶进行船机检验和经过政府授权后进行法定检验;另一方面也受其他缔约国的委托,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技术证书。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2.船舶检验种类法定检验•强制检验•依据是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法规入级检验•入级或维持船级的船舶状况进行检验•依据是船级社的规范公证检验•证明船舶实际存在的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技术鉴定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法定检验系指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对船舶的结构、稳性、主辅机、救生消防设备、防污设备及载重线等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和检验。船舶和设备有检验和发证要求的公约主要包括:SOLAS公约;MARPL73/78公约;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防污底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SOLAS公约客船和货船(包括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船体、机器和设备)•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证检验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SOLAS公约所有船舶:航行数据记录系统符合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国际船舶保安临时证书。货船: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或免除证书。客船:除所有船舶都应取得的证书外,还应取得客船安全证书和免除证书。以上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再有效: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署;更换船旗。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船舶应当进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检验间隔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5年),取得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对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有效期仅限于进行单次国际航行。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载重线证书中止有效:•船体和上层建筑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至有必要增大干舷;•年度检验中规定的有关装置和设备没能保持有效状态;•证书上没有签注表明已进行了规定的年度检验;•船体结构强度降低到不安全的程度。当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国际载重线证书将失效。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国际吨位丈量公约按照公约规定测定NT和GT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国际吨位证书长期有效,但当船舶布置、容积、乘客定额总数、载重线等发生变动,致使NT或GT必须增加时,证书停止有效,并由主管机关注销;船舶改悬另一国家的国旗时,证书停止有效;当船舶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时,原证书可继续有效3个月,或直到主管机关发给另一证书代替原证书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船旗国管理第一节二、船舶检验与发证3.法定检验与发证MARPOL73/78公约按照附则I的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对航行前往其它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船舶,在按附则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后,应签发《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nter
本文标题:第四章岸上安全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930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