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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殖健康工作操作常规一、生殖健康1、妇女病普查每2年一次,刮片率达100%,受检率≥80%,患病率30%以下,治疗率≥85%。2、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在7/万以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率在90%以上。3、婚前医学检查率≥95%,婚前保健知识普及率≥90%,婚前卫生咨询知情选择率≥95%。二、优生咨询诊疗常规1、对咨询对象作出正确的诊断,通过详细询问病史,询问本人生育史、家族史及必要的体检和化验,初步判断有无遗传病,属于哪一类,有无胎儿缺陷的可能。2、家族调查,作详细的家谱分析或专科检查,以进一步确诊。3、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判断发生疾病的危险率和再显危险率,同时提出减少下一代遗传风险的治疗方案。4、对本次妊娠的处理,提出建议和忠告。5、做好优生咨询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内容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肝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爱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超生波、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性防治法》规定的淋病、爱滋病、梅毒以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阳性体征,应有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验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4、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底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发现的可能会终身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味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二)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和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内容,制定宣传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三)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二、婚前保健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注明。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二)婚前保健机构基本标准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2、房屋要求:分设专用的男、女婚前检查室,有条件的设置综合检查室、宣教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辅助科室。3、设备要求(1)女检室:妇科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2)男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5)具有开展常规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4、环境要求婚前保健服务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一)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二)实验室质量管理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三)《婚前医学检查表》和触昏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1、《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交婚姻登记机关。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四、放置宫内节育器操作规程一、术前知识宣教1、介绍避孕原理2、介绍宫内节育器的优缺点,知情选择节育器的类型.3、介绍手术过程二、术前准备1、术前检查:通过病史询问,全身和妇科检查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2、外阴及阴道的冲洗和消毒。三、手术操作1、将消毒方巾铺于手术床上,受术者取膀胱截石位。2、手术者穿手术衣裤,剪指甲,换鞋,戴帽子、口罩、按常规洗手、打开手术包、套无菌袖套(或穿手术衣),戴消毒手套。3、检查器械,按使用顺序排放整齐,如有不足立即补充。4、外阴、阴道分别消毒两次,先外后内,内、外钳子分别使用。两腿套无菌脚套,外阴铺无菌洞巾。5、先进行阴道检查,了解子宫位置,大小及附件等情况后,更换手套。6、用窥阴器扩大阴道,暴露宫颈、颈管,并用宫颈钳夹住宫颈前唇。7、探测宫腔深度、方位,选择大小合适的节育器。8、根据宫颈口松紧和IUD种类与大小,决定是否扩张宫颈。9、放置过程要求顺沿子宫方向,将IuD轻轻上推于子宫底部,有尾丝者在宫颈口外1.5~2cm处剪去多余尾丝。在置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触及阴道壁,发现污染应即更换,以防感染。10、如有中度宫颈糜烂或有感染可能者,可于手术前三天阴道塞药,或术后酌情给予抗菌素。11、填写手术记录。四、术后注意事项l、放置后可能有少量阴道出血及下腹部不适,大部分妇女症状会很快消失。2、一周内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3、保持外阴清洁,术后两周或阴道出血停止一周内,禁止性交和盆浴。4、置器后三个月内,月经量可能增多,在经期应注意IuD有无脱落。5、出现下述症状时应及时就诊:(1)、IUD置入48小时内,出现剧烈的痉挛性腹痛。(2)、出现感染征象,如发热、骨盆区疼、阴道分泌物增加。月经过期未至或有妊娠可疑。(3)、发现IUD已脱落。(4)、出血过多,不规则出血或流血不止。(5)、房事时疼痛。五、取出宫内节育器操作规程一、术前准备1、必须了解已放置IUD的种类,并肯定IUD存在于宫腔内(如见到尾丝,经B超检查或X光透视)。2、仔细进行妇科检查,包括三合诊检查,排除IUD异位及生殖道炎症。二、手术操作开始时操作步骤同放环术1—56、用窥阴器暴露宫颈后,消毒宫颈及穹窿,带有尾丝的IuD,用长血管钳夹住尾丝,轻轻向外牵拉,遇到有阻力时,应当使用韧劲,不能用力过猛,一般取出均无困难。7、不带尾丝的IUD需进入宫腔操作:(1)、将子宫腔探针探入宫腔,测量宫腔深度,利用探针顶端探测IUD位置。(2)、宫颈口较紧者,如绝经后则适当扩张宫颈口。(3)、将取环钩平行进入宫腔:触及IuD的下方,如IUD位于前壁,则取环勾向前方,如在后壁,则转向后方,将取环勾摆平,钩住IuD下缘,轻轻牵引将环取出。三、术后注意事项1、IuD取出后应对其形态、质量和手术经过予以记录。2、更换IUD者,如取出顺利,可立即放置一枚新IuD或取出后坚持避孕,下次月经后再放置。3、术后两周内禁止性交及盆浴。4、进行避孕指导。5、如手术同时取子宫内膜者必须送病理检查。六、药物流产操作规程l、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不得任意扩大停经天数的适用范围(从末次月经第一天到四十九天内)。2、对服药者在用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必要的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实验检查,强调必须常规B超检查,以证实宫内妊娠排除宫外孕。3、医务人员必须向服药者详细告之治疗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副反应。治疗或随诊过程中,如出现大量出血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4、按药物流产使用说明书
本文标题:第四章生殖健康工作操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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