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第五节行政处罚第六节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4、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单方意志性。3、强制性。4、无偿性。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的人或事特定的人或事事项针对的是将要发生的事项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适用次数可以反复适用只适用一次,不能反复适用表现形式往往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往往表现为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有严格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三)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七)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为。损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负担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侵益行政行为。(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执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可反复适用性。第三,不可诉性。(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第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立法是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区别:(1)权力来源不同。(2)立法内容有所不同。(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尽相同。2、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区别:第一,立法文件的效力范围不同。第二,立法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不同。第三,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尽相同。3、执行性行政立法与创制性行政立法。(三)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1、行政法规的制定。(1)主体。(2)权限。(3)立项。(4)起草。(5)审查。(6)决定。(7)公布。(8)实施。(9)备案。(10)解释。2、行政规章的制定(1)主体。(2)立项。(3)决定。(4)公布。(5)备案。(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立法机关的监督(1)撤销。(2)备案。(3)质询。2、司法机关的监督。3、对行政立法的行政监督(1)改变或撤销。(2)备案。(五)行政立法的适用规则1、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2、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1)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3)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孙志刚生前照片孙志刚案主犯被判死刑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特征:1、处分性。2、特定性。3、单方性。4、外部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1.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2.具体行政行为失效。(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第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第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第四节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通常系对申请人解除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禁止的行为。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通常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听证。5.决定程序。6.期限。7.变更和延续。(五)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与中止1.行政许可的撤销。2.行政许可的注销。3.行政许可的中止。4.对于撤销、注销和中止行政许可的救济。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执行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一种确定、认定或证明行为。3、行政确认通常属于要式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主体作出其他相关行政处理行为的前提。(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可。3.证明。4.登记。5.行政鉴定。第五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2、行为对象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制裁形式不同。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5、处罚的种类不同。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处罚设定权法定。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处以行政处罚的条件:(1)事实条件:(2)主体条件:(3)对象条件:行政责任年龄(4)时效条件: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内涵: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三、行政处罚的设定可创设可规定注意问题法律各种处罚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部门规章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四、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与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国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与分工。特殊地域管辖:(1)如果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不如由行为人所在地管辖更恰当的话,可以由行为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管辖。(2)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处罚时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机关管辖。(3)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3、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亦称行政处罚的形式或罚则,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
本文标题:第四章行政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940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