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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课程说明:《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在全国重点法律院系中是本科学生的一门必选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西方法律思想史基本上来源于历史上法学家的法学经典,这些法学经典是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其历史基础和理论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同时融合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历史久远,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就参照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要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制度,就应该了解西方法学家对这些法律制度的论述。因此,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起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目的。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还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先修课程:法理学参考书目: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古希腊)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英国)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法国)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法国)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法国)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2002年版。(德国)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美国)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国)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庞德著〈〈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社,2003年版。(英国)约翰.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授课班级:2005级授课时间:每周星期五的第五、六节总学时:34节3绪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1、就时间而言:它研究自古希腊罗马——20世纪以来有关法律制度认识的法学观点、思潮、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因此,它是一门历史学科。2、就内容而言:它研究的是法律思想的发展史,而不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国别史(《美国法律发展史》等)来研究。法律思想史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法学家对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看法,法律思想的发展史,目前开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律学科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3、就地域范围而言:在此的西方主要是指的欧洲和北美。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现象。二、内容概要:本课程较系统地介绍西方各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以及变化。本学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它研究的范围包括从古希腊罗马开始,一直到20世纪的2000多年西方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发展变化的历史,内容十分丰富。它以西方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的经典著作为基本线索,涉及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家思想家们的自然法理论,19世纪的法哲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目的法学等,以及20世纪各种法学流派和思潮。具体主要从这样几大部分: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从古希腊——中世纪)第二编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编十九世纪的法学流派第四编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关于法学流派的问题:1、定义。以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为基础而得出的对学术、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的系统的法律观点。法学流派的特点:(1)从主体看,必须有一个或几个法学家创造某种观点和研究方法,以后形成一大批追随者。(2)从内容上看,必须有独到的系统的思想观点。(3)从方法上看,有独特的研究方法。如自然法学派——先验的、唯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派——逻辑分析;社会法学派——经验分析、实证分析。(4)从影响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对学术、社会、教育和法律制度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2、法学流派的功能:(1)学术繁荣。学术繁荣必须有流派的存在。18、19世纪,西方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的存在,为西方法律4界带来了法学的繁荣。中国是一个价值一元化的国家,也就很难产生法学流派。中国多元文化时期只有二个:春秋战国、清朝末期到49年前。因此中国法律思想的繁荣也主要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几大家的争论上。(2)使法的理论不断拓宽、拓深。没有争论,对问题的研究、认识就不会、也不可能深入,在交锋中才能发现更真的东西。(3)经验的总结、提升、推广。(4)对人们的法律生活有引领的作用。例如:中国的法学理论是“经验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体现”,统治者想怎样立法就怎样立法,统治者对自己的立法可以不负责任,中国人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与传统,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越来越严重。而对一般的民众而言,既然法是统治者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法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对法采取儆而远之的态度,缺乏对法的信仰。而西方的法学理论是先验的,它始终强调法律的二元对立,即自然法与实在法。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君主的意志之所以具有法的力量,就在于它受理性的节制,正是理性才使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法的权能,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这一理论对立法者有很大的约束,立法者必须对上帝、对人类理性负责,因为信仰上帝,所以也信仰代表上帝的法(神法或自然法)。(5)对现实制度与生活的批判功能。法学不是注释之学,而是批判之学。3、主要的法学流派简介:11——12世纪,注释法学派。13——14世纪,评论法学派。15——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20世纪初期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二战以后的20世纪中期新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20世纪后期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5(1)注释法学派:11——12世纪意大利的波论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创始人伊尔纳留斯,主要代表人物有阿佐、亚库修斯。11世纪,王权与教权的斗争十分激烈,教权不仅掌握着精神世界的统治权,还有相当大的世俗权。国王希望通过复兴罗马法来强化自己的王权,所以对罗马法的注释得到重视,并在波论亚大学传播。该学派的特征:第一,运用经院哲学(概念、教条)的方法来解释处理罗马法的文献。第二,对古代的法典文献的文字作出解释。第三,转述罗马法原典的内容。第四,选择罗马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2)评论法学派:13世纪——14世纪于意大利的波论亚大学,代表人物巴尔多鲁。其特征:第一,在不赞成注释法学派的做法的基础上产生,它不是纯粹解释法律概念,开始对法律进行逻辑推理。第二,注重社会实际,把对罗马法的理解、解释与当时的社会实际联系起来。第三,更加注意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3)人文主义法学派:15——16世纪产生于意大利和法国。其特征:第一,以人文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提倡个性解放,以人为本。第二,对待宗教问题上,反对传统的天主教(人与神不能沟通),主张新教(人与神可以沟通)。第三,既强调传统,又强调创新,强调人的价值。(4)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其特征:第一,法学与神学的分立,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第二,以理性作为学说的基础,理性主义相对于神秘主义而言,反对神性。第三,由开始时注重对法律原则、基本理念的研究转移到设计一种详细的规则体系的研究。第四,从人性解释理性,由理性推出个人权利。第五,赋予自然法更实质的含义。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理性具体化为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自然法所确立的世俗法的价值准则与价值取向对近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第六,注重对现实制度的关注与反思。(5)分析法学派:19世纪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代表人物奥斯丁、边沁、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其特征:第一,认识论上讲,把法分成两个世界来看待——理想法史理想法,实在法史实在法,两者不能混淆。第二,分析法学派立足于实在法的分析,它是对现实具体的法律进行分析,不从道德上进行评价,而从有用性上进行评价。6第三,回答实在法事实上是什么——“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它关注的是现实法典中的法律概念的逻辑推理。第四,它分析实在法的方法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三、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目的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2、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四、学习要求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要把法律学说的变迁,同它所依托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结合起来,揭示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关系。2、要把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学说观点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结合起来见人物、见思想、见事件,这种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使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更生动、更全面、更系统。7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课型:理论课教学目的要求: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出现了大量关于正义与法律等的观念与思想对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这些思想的传承,被古罗马、中世纪以及近代、现代的思想家所继承,从而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学习本章,必须明确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要求学生掌握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以及他们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思想与亚里斯多德的法治思想是本章的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手段、媒介:以教材和讲解为主,要求学生课后阅读柏拉图的《理想国》与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采用多媒体与板书相结合的教学手段。第一节: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一、背景知识雅典的三次宪政改革: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制;以财产法定等级取代过去的世袭等级;建立公民权制度;建立国家制度(公民大会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院执政官)公元前502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建立十个选区,组建自治村社;确立贝克放逐法(该制度是针对滥用权利、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被放逐者离开雅典10年,但其财产不被没收。);组建“十将军委员会”,作为雅典最高政权机构。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改革:任何公民都可以以抽签的方式担任执政官、陪审法院法官,取消财产资格限制;公民大会成为雅典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实行职务津贴,吸收下层百姓关心国家政治。雅典宪政的民主性主要有以下特点:直接民主;官职实行义务职制;监督制度完善而发达。这种发达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官员任职之前的资格审查制度(如执政官任职之前先由议事会审查);信任投票制度(即公民大会对执政官和将军进行信任投票,以检查是否称职,若多数公民对其投不信任票,他就得受法庭审查);卸任检察制度(即任期届满后,由专人对其任职期间的活动和帐目进行审查;不法申诉制度(即公民对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8向陪审法院进行申诉,目的在于保护民主制度不受反对势力得干扰);贝壳放逐法。当一个以家庭出身为基础的贵族制度为一个以财产为基础的贵族制度所取代时,情况就不再这样了。某些人的特权虽然还很大,但取得特权的可能性是人人都有份的。因此,拥有特权的人经常提心吊胆,唯恐失去特权或被他人分享;而尚未取得特
本文标题: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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