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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执法的影响第一讲、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执法的总体影响四个方面:确认了主体(统计局调查队)授予了手段(第35条)加大了力度(处罚、处分)增强了责任(自身守法)(一)确认的统计执法主体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第33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2.确认调查队执法主体资格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6条,新法涉及到调查队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第27条二款、第33条二款和第46条。•调查队的执法领域新法33条和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象有个人、单位;未设立调查机构的地方,局队协作)(能否合作)2.其他主体资格(1)监察机关(?)执法对象为下级、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任免机关(?)对移送案件涉及人员的处分(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二)统计行政措施法律化,授予了检查手段(第35条规定的6种措施)1.适用范围:调查违法行为、核查统计数据2.适用对象:调查对象、核查对象(机关)3.适用程序:一般、简易(三)加大了力度检查力度第37条行政问责制处理力度处分处罚并举1.迫使统计部门增强统计执法检查防止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动性。37条[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实质是问责制2.处罚与处分既可并用也可单独适用。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处罚法和统计法;处分依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新法第37、38、39、41条和《处分规定》等对适用处分的行为专门作出规定。处分无追诉期限,统计部门对已超过处罚追诉期限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仍可查处(处分处罚的最大区别)。处分权或建议权时,应区别情节和起步处分的种类。•处分种类与处罚种类和效力期限对比处分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⑴警告6个月∣⑴警告一次效用⑵记过12个月∣⑵罚款可分期缴纳⑶记大过18个月∣⑶没收永久⑷降级24个月∣⑷责停产、业不定⑸撤职24个月∣⑸扣吊证照不定⑹开除永久∣⑹行政扣留15天3.对违法行为定性、定量发生变化⑴调查对象(第41条5+42条2+45条1)8种行为。⑵统计系统内部:第37条4种,38条5种,39条3种,40条1种,41条5种,42条明1暗1共2种,45条1种,外8+内13=21种行为。(四)统计部门既要执法又要守法1.有权监督的机关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新法对统计部门适用处分增加的违法行为:⑴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37条(四)⑵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38条(一)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38条(二)⑷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38条(四)⑸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38条(五)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39条(一)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39条(三)3.处分规定对统计部门新增加的违纪行为⑴[3.四]领导人员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⑵[4]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⑶[5.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⑷[6.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⑸[6.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⑹[8]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⑺[10]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4.新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法第29条)(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专门对统计人员的要求(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7)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新增加的规定)目的: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二.新法对统计对象的处罚修改增加了新的条款(一)取消了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提法。改为新法41条(一)(二)的条款,更全面完整。(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替代拒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替代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二)增加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条款41条(三),原属于国统字[1995]220号批复(三)增加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41条(四),原属《统计法实施细则》32条的(五)(六)的内容(四)增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41条(五),原属《细则》第32条(五)的内容。(五)取消屡次迟报的提法。第42条,迟报统计资料一次就可以处罚。(六)规定调查对象(除个体)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可以处罚。第42条(七)罚款数额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翻了两番)第41条和第42条5种行为:一般情节罚5万元以下;严重情节罚5-20万元。2种行为:罚1万元以下。三、新法实施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第12条明确国家统计局对省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省对市、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省、市、县对本身之外的地方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部门调查项目只界定为国务院部门,地方部门调查项目界定为地方调查项目,地方调查项目不存在部门管辖内和外之分。因此,省及省以下已经没有备案了,全部改为审批。省统计系统开展的调查国家批,市县统计系统开展的调查省(区)局批;省市县三级统计系统外的调查本级批。未经批准的,可以按第38条(一)(二)款处罚。(二)第15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比原实施细则,取消了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改为四个标识。对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的可以惩罚。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第18条明确网络报送方式作为一种资料报送方式。这种报送方式的细则,违法的处罚办法有待研究。(四)第25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泄密用能够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来界定,将使市.县两级统计年鉴面临存在问题.怎么办?(五)第35条:(五)证据保全时相应的法律文书事前要领导签好字(六)第35条:(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作为法律证据取得手段法律化,避免与民法规定相冲突,同时为取证难铺平了道路。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七)注意第41条和42条的区别:规定调查对象(除个体)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执法检查时:1.调查对象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按第41条处罚。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如果调查对象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只能按42条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两者在处罚罚款幅度上有天壤之别。(八)第44条:否定了《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公民个人罚款的规定。公民个人违反统计法,只能是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四、新法实施前的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一)新法培训(内容对象)(二)规范自由裁量权(处罚处分)(三)新旧法的衔接(定性、适罚和引法)以违法行为终止日为界处罚:2009.12.31前沿用旧法2010.1.1后引用新法处分:2009.5.1前引用处分规定2009.12.31前引用处分规定2010.1.1后引用新法和处分规定(四)完善执法文书谢谢!
本文标题:解读新《统计法》对统计执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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