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计生专干工作手册(全)
计生专干手册一、全员管理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三)收(送)养子女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六)涉外出生子女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二、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一)流动人口定义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二)服务与管理对象: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2、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4、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县内跨乡镇异地居住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跨县(市、区)以上异地居住的,一方陪读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双方陪读的,纳入现居住地流入人口管理。三、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实名登记平台)1、平台功能: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公安入户、迁移、民政婚姻、抱养等信息共享。2、操作要求:(1)乡级平台操作员要及时下发平台待审核的信息,各村(社区)计生专干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实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后,计生办做好信息的审核及录入上报工作;(2)乡级平台操作员对平台中的信息要做到月结月清,发现错误及时纠正;(3)乡级要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信息录入质量做好指导与督查工作。四、证件办理(一)我省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1、申领程序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申请办理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2、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三)《再生育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1、申领程序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由县人口计生委作出审批决定,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2、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1、申领程序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2、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1、申领程序离开户籍所,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均可向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2、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所需材料1、鉴定程序(1)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患儿病案等有关资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
本文标题:计生专干工作手册(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972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