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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0年11月26日颁布)第一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面、糖、油、蛋、奶油及各种辅料为原料,经焙烤、蒸炸或冷加工等制成的蛋糕、饼干、面包、裱花蛋糕(以下简称糕点类食品)。第二条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应远离污染源,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清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设有专用的原料库、成品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第三条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等车间(需要进行冷加工的应设专室),并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包装箱洗刷消毒、流动水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第四条糕点生产应不断改革工艺。逐步提高机械化水平。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工具、容器、机械台案、包装材料、车辆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在使用前后进行洗刷消毒。第五条糕点类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涉及审查与工程验收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第六条生产销售糕点类食品的卫生质量应符合《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裱花蛋糕卫生标准》的规定。生产加工用的面、糖、油、蛋、奶油和各种辅料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原料,回收的原料与成品需加工复制时,亦应符合上述要求。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生产销售糕点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制售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发帽、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彻底洗手消毒,直接分糕点及从事冷加工的人员,操作时应戴口罩。第八条糕点厂应以销定产,存放糕点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制定各种糕点的保质期限,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及批号(或代号)。第九条糕点厂应逐步建立健全食品检验室,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生产中的产品的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经常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技术指导,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无偿采取必须数量的检验样品,并给予正式收据。
本文标题: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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