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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Contents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2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316.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一、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1.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2.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1954)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3.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强化了本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更加严格。4.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工作。二、关联企业的判定一般认定标准两个范本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一般认定标准•股权认定(资本)•实际控制、管理认定•避税地认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便构成关联企业关系: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两个范本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在资本所有权的控制方面主要是规定控股比例。我国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A公司公众B公司公众C公司26%74%26%74%B公司C公司30%26%A公司B公司C公司20%30%A公司D公司80%100%练习:26%16%10%A公司B公司C公司练习:20%30%15%A公司B公司C公司6.2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一、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总利润原则正常交易定价原则1.总利润原则(grossprofitprinciple),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thearm'slengthprinciple),也称独立核算原则或独立竞争原则,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总利润原则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优点: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每项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简化了税务审计工作;缺点:利润分配标准难以确定适用性:个别国家在处理跨国总、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时采用。优点:真实合理缺点:询价困难,审核工作量大、费用高,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适用性: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交易价格法利润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UncontrolledPricemethod)是指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购销或转让过程可比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可比非受控价格非受控非关联企业,且无实质性影响购销或转让过程的可比性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范围: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确定非受控价格的方法和顺序:A和B是关联企业,C和D是非关联企业且与A、B也无关联关系A向B销售产品,其公平的市场价格为:①A向非关联企业销售类似产品的价格②B从非关联企业(位于A企业所在国)购进类似产品的价格③C(位于A企业所在国)生产的类似产品向D企业(位于B企业所在国)销售的价格。所在地同类交易市场价格内部市场价格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有关联关系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甲国C公司销售单价$100销售相同产品单价$150关联交易A、B为关联,其他为非关联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甲国C公司关联交易乙国D公司非关联可比交易非关联可比交易甲国E公司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ResalePriceMethod)是指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减去合理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格。计算公式: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合理销售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适用范围: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甲国母公司以10000美元的转让价格向乙国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乙国子公司再以15000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分析:正常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15000×(1-20%)=12000(美元)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三)成本加成法(Cost-PlusMethod)又称成本加利润法,是指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计算公式:正常交易价格=生产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适用范围: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特别适用于市场上无可比交易的数据,即无同类产品。注意:1.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2.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交易使用的加成率。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利润法(其他方法)•可比利润法(thecomparableprofitmethod)•利润分割法(profit-splitmethod)•交易净利润率法(thetransactionalnetmarginmethod)1.可比利润法(CPM)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原理:从长期来看,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步骤:(1)选择受检方;(2)选择利润率指标;(3)选择可比方(可以是多个),找出其近三年的利润指标。(4)将受检方利润指标与可比方对比。(四分位法)我国的规定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如果发现企业的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调整。可比公司信息源GV数据库即StandardPoor’sCompustatGlobalVantage数据库,包括了包含中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的超过10,000家国际性公司的业务介绍及其详细的财务资料。WS数据库即Disclosure’sWorldscope数据库,提供42个国家、24个行业以上的超过11,000家全球性公司的“标准化”的财务、统计及市场信息。应用举例:A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为550000元,营业利润20000元,销售利润率3.6%。税务机关认为其利润偏低,采用四分位法调整。选择了7家可比企业,并将其2011——2013年利润率进行算术平均。BCDEFGH4.2%4.5%4.62%5.1%5.66%6.9%7.1%550000×4.5%=24750(元)550000×6.9%=37950(元)中位数5.1%中位数利润=550000×5.1%=28050(元)调增利润=28050-20000=8050(元)应用举例:W公司三年利润率分别为1.12%、2.13%、3.54%。与W公司可比的9家公司,三年平均销售利润率如下:公司国别利润率公司国别利润率AUS7.82%FUS10.16%BUS7.22%GSWD0.90%CUS1.35%HUS7.32%DUS6.87%IJP2.49%EFIN1.41%上四分之一:E公司,1.41%下四分之一:H公司,7.32%中位数:6.87%W公司三年利润率均低于中位数,应该调整。2.利润分割法(利润分配法)是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合并利润的分割方法:贡献分析法剩余利润分析法——需要考虑6个因素①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功能②承担的功能多少③承担的功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④使用的资产⑤承担的风险⑥各方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第一步,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参照可比企业确定其收益水平)第二步,分配剩余利润。(考虑特有资产)应用举例: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1125万美元。应用举例:美国A公司生产家庭室内用品,它把这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权转让给巴西的子公司B公司。A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2%,A公司资产规模为90万美元;B公司当地可比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为15%,其资产规模为50万美元。A公司和B公司一笔交易的总利润为20万美元。两家公司都拥有独特的无形资产,经评估,其价值分别为7.8万美元和2.2万美元。1.按照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A公司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90×12%=10.8万美元B公司的正常利润为50×15%=7.5万美元。2.剩余利润=20-10.8-7.5=1.7万美元A公司应分得1.7×78%=1.326万美元B公司应分得1.7×22%=0.374万美元3.交易净利润率法(净利润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原理: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注意: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各种费用息税前利润EBIT使用步骤:(1)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确定可比数据;(2)选择所比较的利润指标的年度(3年以上)(3)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加权平均或算术平均)(4)检验结果的合理性。适用范围:未使用无形资产的交易应用举例: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而设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使用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利润率为10%。两个子公司是世界上唯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使用很独特的生产流程,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管理费用)为10美元。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净利润。(1000×10%=100)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美元乙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为10+2=12美元各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OECD观点:先传统法,后利润法OECD对利润法的观点1.利润法是转让定价调整的最后手段。2.只允许使用利润分割法和交易
本文标题:第6章_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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