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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旅游管理类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规划教材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第6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知识要点掌握程度相关知识1、旅游交通了解熟悉旅游交通的概念、旅游交通的特征、旅游交通的主要方式2、旅游交通法掌握旅游交通法的概念、旅游交通的主要法律法规3、旅游交通航空运输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航空运输合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有关旅游运输管理的主要规定4、旅游交通铁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掌握铁路运输合同、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我国《铁路法》有关旅游运输管理的主要规定5、旅游交通公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掌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安全法》等有关旅游运输管理的主要规定技能要点能力要求应用方向1、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掌握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2、旅游交通事故责任分析重点掌握索赔案情简介:2005年11月4日,袁某与女朋友搭乘一辆旅游大巴,结伴去云南旅游。袁某在车上遭遇小偷扒窃,发现后便与小偷展开搏斗,其女友一边劝阻一边要求车上的人帮忙。但是车内其他人被小偷恐吓,因此无人敢出面帮忙。袁某一边与小偷打斗,一边要求司机停车向车下群众求救,或将车开往公安局。小偷警告司机不要多管闲事,否则将伺机报复。处于对自身安全考虑,司机及乘务人员均未出面制止或报警。结果袁某所带物品被抢,并被小偷刺伤身体。事后,袁某向法院起诉大巴所属旅游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导入案列•1、本案中承运人违反了什么义务?•2、袁某的损害是由公司司乘人员赔偿还是由旅游公司赔偿?•3、承运人的责任与不法侵害人的责任在法律上是何种关系?问题:案例评析要点:1、承运人违反了保护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承运人具有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旅客提供的旅游交通服务,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本案中,在公路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旅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司机及乘务员消极不作为,没有对盗窃和人身伤害行为加以制止,从而造成了袁某及其财产的损失,明显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使旅客被他人打伤、被盗,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中旅游公司对袁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及乘务员没有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务行为,从而造成的袁某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司乘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旅客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应由其所在旅游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袁某只能以旅游公司即承运人作为被告起诉。在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责任后,旅游公司可以向相关司乘人员追偿,追究司乘人员因履行职务不当而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3、袁某的实际损失是由小偷造成的,因此,在公诉机关追究小偷刑事责任之外,袁某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经要求小偷赔偿。在本案中,袁某的损失虽然是由小偷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对损害的发生旅游公司违反了作为的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承运人的旅游公司与作为不法侵害的第三人的小偷之间不存在主观的上的牵连关系,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但由于旅游公司作为承运人违反了保护乘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是消极不作为,故旅游公司与不法侵害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因此,袁某有权要求小偷或旅游公司对其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袁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小偷追偿。如果袁某要求小偷赔偿,小偷赔偿后,旅游公司则不对袁某重复赔偿。因此,在本案中,袁某可以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6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6.1旅游交通法律法规概述6.2旅游航空运输管理和运输企业的义务6.3旅游铁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6.4旅客公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6.1旅游交通法律法规概述•基础知识概述•交通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旅游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旅游交通有其特定的运送对象,所以它既具有其特殊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旅游交通法是通过将旅游交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规制,使旅游交通社会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护和促进旅游交通秩序。1、旅游交通是指伴随旅游者旅行游览全过程所发生的各种交通运输服务经济活动的总称。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旅游者进行空间位置转移、观光旅游和最终抵达目的地。它是旅游活动进行和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条件。2、旅游交通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旅游、国内旅游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主要划分为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和交通运输合同法律制度6.1.1相关基础概念6.1.2旅游交通的特征旅游交通相较于一般的公共交通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旅游交通的游览性;2、旅游交通的舒适性3、旅游交通的季节性;4、旅游交通的协调性6.1.3旅游交通的主要方式旅游交通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航空运输航空运输在我国旅游交通运输中地位非常重要。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具有安全性高、速度较快、运输能力强、安全正点和经济实惠等特点,成为国内中、远程旅游出行的主要交通。3、公路运输汽车旅游是一种机动游交通方式,可以实现“门到门”的快捷直达运输•4、水路运输水路运输可分为沿海客运、远洋客运和内河客运。••5、索道运输索道,又称吊车、流笼,是交通工具的一种。客运架空索道是利用架空绳索支撑和牵引客车运送乘客的机械运输设施。•6、缆车运输缆车运输是指由驱动机带动钢丝绳,牵引车厢沿着铺设在地表并有一定坡度的轨道运行,用以提升或下放游客的机械运输设施。6.1.4旅游交通的主要法律法规1、航空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等。2、铁路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3、公路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水路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5、索道运输、缆车运输方面的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6.2旅游航空运输管理和运输企业的义务基础知识概述旅游航空运输,其实质就是旅客航空运输,又称民用航空运输,它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有偿经济活动。1、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2、承运人一般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即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本节所指承运人包括了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3、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航空合同,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4、客票是指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联和旅客联等内容。6.2.1相关基础概念5、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旅客人身、财产损失,如果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旅客;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6、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7、航空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运输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的,约定由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并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主体包括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即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而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遵守法律和飞行器上规章制度等基本义务。6.2.2民用航空运输主管机关和企业义务1、民用航空运输主管机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民用运输企业的义务(1)服务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2)航班告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3)安全运输规定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的一项人身和行李检查项目,这也是为了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飞行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民用航空安全运输规定包括:安全保卫方案、安检制度、禁运规定6.2.3民用航空运输票证管理1、客票的管理(1)性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案情简介:•李某在A航公司售票处购买了三张由上海至玻利维亚首都拉巴斯的国际航程机票,分别由三个航空公司承运。李某搭乘A航空公司的航班离沪,次日抵达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在机场核换登机牌时,法国警方人员通知李某其所持机票无效,勒令其次日返回。李某遂要求A公司返还全程机票及其他各项相关的费用。而A航空公司认为机票无效是法国警方单方面的认定,属于法国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航空公司对此不负责任,因此拒绝赔偿。案例1国际航班客票无效案•问:航空公司对李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案例评析:李某与A航空公司存在有效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因此A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李某送至目的地拉巴斯。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当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及客票遗失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本案中,机票是证明李某与A航空公司运输合同存在的初步证据,并不是警方出具的单方面通知所能否认的,且机票无效的通知没有充分的理由;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仍然有效,A航空公司为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来源:周忠海:《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经整理和改动。)(2)内容票证上要注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3)管理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2、行李票的管理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1)性质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成立的初步证据。(2)内容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3)管理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承运人未履行出具行李票的强制义务或已履行内容不符合行李票的强制义务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当承运人载运行李不出具行李票时,则不能援引有关规定要求赔偿6.2.4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承运人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责任旅客的财产一般是旅客的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本文标题:第6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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