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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义务论一、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作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美国第33任总统杜鲁门将永远被人记住。当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杜鲁门完全不知道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经做好了登陆日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就没有必要登陆了。杜鲁门一开始不愿意使用新武器。问题是每一颗炸弹都会毁灭整个城市,不只是军事目标,还有医院、学校和家庭。妇女、孩子、老人和其他非战斗人员,都会和军事人员一样被扫平。虽然联军以前也轰炸过城市,但是杜鲁门感到新武器会使非战斗人员的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而且,美国曾经公开宣布袭击平民目标。在1939年美国参战之前,罗斯福总统曾经向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英国政府提交正式公文。以最强烈的言辞谴责炮击城市:平民上空无情的炮击已经造成了数千毫无抵抗能力的男人、女人、儿童的死亡和伤残,使每一个文明的男人和女人感到痛心,深深地震撼了人类的良知。如果在世界面临悲剧性的大灾难期间,采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那么成百上千的对爆发战争毫无责任的无辜平民将失去生命,他们甚至没有参与这场战争。在决定授权实施轰炸时,杜鲁门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在他的日记中写道:“我已经告诉陆军部史汀生先生,把军事目标和士兵、海军作为它的目标,而不是妇女和儿童,他和我是一样的,目标将会是纯军事目标。”由于杜鲁门知道轰炸将会毁掉整个城市,很难知道如何解释这一点。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他很担心非战斗人员的问题。还有一点也是清楚的,他满足于他做了那件正确的事情。他告诉他的助手说,签署了那个命令之后,他睡得像个孩子。杜鲁门的做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之一就是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Anscombe)。安斯康姆在二战开始的时候,她是牛津大学20岁的学生。那是,她与人合作写了一个有争议的小册子,讨论英国不应该参战,因为处于战争中的国家无疑会以非正义的方式结束战斗。安斯康姆是一位天主教徒,并且她的宗教是她生活的中心。特别是她的伦理学观点反映了天主教教义的传统。在1968年,她赞赏教皇保罗四世发布关于禁止避孕的教诲禁令主张,并且写了一个小册子,解释了为什么人为控制生育是错误的。她又50年的婚龄和7个孩子。她的丈夫彼得•吉奇也是一位出色的哲学家,他们俩是20世纪“道德规范是绝对的”这一学说的最重要的拥护者。在她生命后期,在英国一个实施堕胎的诊所外面抗议时,她被铺了。她还接受了教会关于战争的伦理行为的教诲,而这使她陷入与杜鲁门的冲突之中。杜鲁门在1956年时与安斯康姆在路上相遇,当时杜鲁门在牛津大学接受为2感谢他在美国战争期间的帮助而授予他的荣誉学位。那些建议授予这一荣誉的人认为,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安斯康姆和另外两名教员反对授予杜鲁门学位,虽然他们的反对失败了,他们却还是投票赞同其他选择。之后,在授予学位的时候,安斯康姆跪在大厅外面祈祷。安斯康姆写了另一个小册子,这次把杜鲁门说成是一个凶手,因为他下令轰炸广岛和长崎。当然,杜鲁门认为轰炸是有正当理由的,它缩短了战争,挽救了生命。对安斯康姆来说,这远远不够。“对人来说,选择伤害无辜作为达到他们目的的手段,永远的都是谋杀。”为了论证轰炸挽救生命要比它夺去生命更多,她写道:“现在来看,如果你不得不在烫死一个孩子和让一些巨大的灾难降临到100万人之间进行选择,你会选择哪个?”重要的是,根据安斯康姆的观点,有些事情无论怎么样都不可以。即使我们通过烫死一个孩子就可以完成巨大的善,那也无关紧要,就是一定不能做这样的事情。(核弹在广岛爆炸,烧着了半空中的鸟,事实上,它也导致了婴儿被烫死,人们死在河流里,水库里,徒劳地试图逃离热浪。)我们不可以故意杀害一个无辜者,这是一个不可违反的规范。当然,很多哲学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坚持,如果环境要求,任何规范都以被打破。安斯康姆的观点是典型的义务论的观点。义务论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撒谎和自杀。两者之所以是错误的,恰恰是因为它们与我们的尊严及尊重我们对作为人的自己的义务是不相容的。根据康德的观点,撒谎是抹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而自杀是降低了一个人人身中的人性。康德的伦理学是有争议的。我们有必要仔细地考察这些主张。二、康德伦理学(一)康德生平德国哲学家康德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出生在普鲁士东北部的汉萨城市哥尼斯堡,也就是今天俄罗斯的加里宁格勒市。康德在这个城市度过了一生,作为哥尼斯堡大学令人尊敬的哲学教授心满意足地度日。一个对当代世界的思想有着如此重大影响的人,平生只有一次到一百公里之外的城市旅行,除此之外,终身没有离开他所生活和工作的城市。康德终身未婚,这并不是说他是一个不受欢迎的人物,他热衷于参加除了哲学之外的各种沙龙,谈吐优雅风趣。他的生活十分规律,完全是学院式的,平静的。他的邻居甚至曾根据他散步的时间来对时,康德每天下午都会沿着一条小路散步,这条路至今仍被称为“哲学家之路”。康德所有的主要理论在今天都受到推崇,因为它们的智慧、严格、系统性和原创性,使得没有任何一个严肃的哲学学生能够忽略它们。然而,哲学家们对康德的尊重并不妨碍他们与康德理论之间的距离越拉越远,形而上学和伦理学都是这样。这个规律适用于他研究过的所有领域。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他的伦理学上的时候,你马上就会意识到不通过努力的学习,这些理论很难理解。然而,假如你全神贯注地投入,我相信你一定会自己能力理解如此伟大的天才创造出重要3的理论而感到自豪。你也会发现很多值得思索的东西。康德的主要道德理论都能够在下列三部著作中找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二)责任和善良意志在康德看来,是理性,或者说,纯粹实践理性决定了人的特性或人的行为的道德特性。人的意志内在服从的是人的理性为自己所确立的法则,这种法则,也就是自主性法则。因此,不是外在的因果性或经验性的规定,而是实践理性先天地规定了人的特性或人的行动的特性。道德要求在本性上是绝对的,是普遍必然性的,其原因就在于,它是理性代表它自身在做规定而不是满足人在经验领域里关切到各种爱好而作规定,它不对我们的感性经验让步。实践理性所体现的道德上的善,最集中地体现在善良意志的特性上。《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第一句话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在世界之中,或者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可以被视为无条件善的东西。”稍后他又说:“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实现或完成的事情而善,不是因为它适宜于达到某些预定的目标而善,它只是因其意愿而善,即,它是自在的善。”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善不需要问它的后果如何,它所期望的或实际所带来的结果如何,而是看这个行为本身是否出于一个善良的动机。如果有人不幸落水,面临着生命危险,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如果有人在场而且会一些水性,那么,就应当不顾后果地下去救人。即使没有把人救上来,也不能证明他的行为是不善的。如果在这样一种情形中,有人水性很好,他下去救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在他下水救人之前,先提出条件,说如果他把人救上来了,必须付多少钱给他。这样救人,即使他把落水者给救上来,也不能说是一个道德高尚的行为。因此,我们对责任的反应和理解决定了我们道德与否。要成为道德的,我们必须为其自身而重视责任。只要我们知道自己的责任并且完全按责任所命令的那样行动,那么,不管我们做的可能有多笨拙,也不管事情有多糟糕,我们都有最完整意义上的道德价值。你已经做了要求你做的一切,而你的善良意志“就像某种有内在的完全价值的东西一样,仍然会像一颗宝石那样为其自身而发光”。善良意志的概念如果没有责任的概念,那么就得不到阐明。道德责任是康德伦理学所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人们为什么要履行某种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是道德的行为吗?道德行为就是人们一定要履行的行为吗?一般而言,人们做事总要分一个对错,力图避免错的,而力争做正确的或对的事情。道德的行为在另一种意义上,就是对的行为,或正确的行为。道德判断不仅是已经发生了的行为或所作的事情的判断,而且是对自己所要做的或将要做的事情的判断。责任这个词所表达的就是对我们行为的要求,即要求我们能够做到合乎规定或合乎道德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去行动。换言之,这在道德上是对的,也是应当的。应当表达4的是行为的必然性。就康德来说,他不仅强调责任的约束性,而且更为强调责任所具有的动机性。怎么样理解责任的动机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责任的内外区分来探讨。就康德而言,外在的责任是指法权关系上的责任,内在责任则指的是道德责任。所谓外在的责任,即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和财产的责任,这是法权意义上的责任或正义的责任,内在的责任即为德性或道德的责任。前者与外在的自由相关,后者与内在的自由即意志自由相关。内在责任产生于道德的至上原则,它服从于实践理性的规定,因而是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具有的。或者说,这类责任能够运用到所有人的意志。内在责任涉及动机,内在责任产生人们行动的动力,推动人们去做道德上应当做的事情。内在责任来自于实践理性的规定,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责任,因而是作为人而言所应该具有的责任,因而,这就涉及了对人或者人性的理解。康德强调责任,是强调行为中的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进而谈到行为,并提出了道德的三个命题。什么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因此,康德否认我们从出于对他人的同情而帮助他们的行为有道德价值,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责任是一个比同情心更为可靠与准确的行为根据。尽管康德并没有暗示出于同情心的行为是该指责的,但他在这说的话仍然过于苛刻了,因为出于同情而行为的人可能依然责任感很强。如果某种由同情心激发的行为和责任相冲突的话,他们可能就准备放弃该行为了。假如我正一瘸一拐地走向我的汽车,你或许就倾向于替我拿包了。可是如果你发现我是一个在抢银行中受伤的罪犯,就不会那么做了。在此,你是出于同情心而做的,但万一发生冲突,责任则会优先。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而是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出于责任就是出于善良意志。另一方面,即使出于责任,也要看这种行为所遵循的准则。康德强调,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不依赖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求对象无关。这里有两个基本要点:一是从消极方面看,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来自于它所履行或完成的东西,二是从积极方面看,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准则或意志的原则。或者说,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的目的而在于它所处采取的准则,是说起价值在于采取这个行动及其目的的理由。康德解释了什么是准则。他说:“准则就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实践法则,如果理性完全掌握欲望的话,它对有理性的存在者,主观上也有实践原则的作用。”康德把准则称之为主观原则,也就是说,是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所据以行动的准则。康德认为,如果人们通过理性把外在的客观原则转化为自己5个人的行为准则,那么,客观原则也就实际上变成了个人的主观原则。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存在者完全能够按照准则行动,而使法则成为行动的必然,则需要理性的介入,如果没有理性,人们不可能将外在的客观法则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康德对道德价值的这种强调,实际上隐含的是对个人行为选择自由的强调。他的行动所依据的准则或理由是他自愿选择的。换言之,一个有理性的人必须审慎地考虑他正在进行的活动或他的行动的依据。正是你的准则表达了你采取这个行动的正当理由。第三个命题是,责任就是由于尊重法则产生的行为的必要性。这一命题解释了道德责任的根源所在,以及为何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前面已经说过,康德所强调的准则是将客观的法则通过理性而转化为自己的主观准则。为什么说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责任不是别的,只是由于尊重客观的法则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体现的是不得不做的事,也就是行为的必要性。这种行为不是我们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的行为。它的必要性不是来源于我们的欲望和爱好。在康德看来,意志应该完全
本文标题:第7章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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