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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1)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权力存在要有法律依据;(2)行使:程序要合法。2、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1)应符合立法目的(2)考虑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同情况同对待)(4)符合比例原则(最小损害)(5)符合自然规律、社会道德、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2、行政应急性原则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釆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二)行政法渊源1、人大与政府两套立法体系,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依授权、依职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渊源。2、2015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人大、政府获得立法权。(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至上)2、同一位阶,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新一般与旧特别的适用问题,人大裁决。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人大裁决。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先国务院再全人常。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除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外,看是否存在监督或领导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P51、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内容(1)行政主体的权利(力)义务P5(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P6第二节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名、权、责)(一)内容(对不特定主体1、2;对特定主体3-9、作为第三方10)1、行政立法权(国务院、部委局、省、设区市政府);2、行政解释权;(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明确、细化,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一)内容(对不特定主体1、2;对特定主体3-9、作为第三方10)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二)行政职权特征P71、强制性2、执行性3、命令性4、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为目的)5、优益性(获得社会协助、享有国家提供物质条件等)6、支配性(行政行为效力推定有效)7、不可自由处分性(一)中央行政机关1、哪些是国务院组成部门?P8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P93、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法制办。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可授权成为行政主体,如:证监会。(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P10(1)行政公署(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2)区公所(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3)街道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上级政府批准)(三)公务员1、公务员的权利P102、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P10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P11(1)内部机构与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新行诉第2条)(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2、行政委托P12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不得再委托。3、授权与委托的区别P12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谁是行政主体?谁可以当被告?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产生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教材P13第一段,得出本章框架体系。广义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事实行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教材P15-P17九种分类需要注意的:1、抽象与具体哪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2、羁束与裁量行政主体有无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的余地?3、单方与双方4、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政终局裁决只能由法律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P141、内容: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2、效力:(1)确定力: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理由、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3)公定力:先推定合法有效。(4)执行力:行政主体有权釆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以执行。(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51、教材合法要件:(1)主体;(2)权限;(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2、行政复议法(诉讼法)不合法、不适当的标准:(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2)适用依据错误的;(依据);(3)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主体)(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适当)(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16行政行为作出(送达)即成立,一般先推定为合法有效。但是:1、明显且重大违法:自始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P162、一般违法:按法定程序撤销(自己、上级、法院)作出后,效力先定,撤销之日失去效力。撤销效力可追溯至作出之日,有损失,赔偿。3、合法:废止废止之日失效,有损失,补赔。(一)形式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准立法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特征1、对象普遍性(不特定)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普遍反复适用)3、准立法性、不可诉性(部分)(三)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一)行政征收:征税、征费(二)行政确认(三)行政监督(四)行政给付(五)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区分,这两种无行政强制力,权利救济走民诉。(六)行政奖励(一)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处罚法依据公开、许可结果公开等2、公正原则:不得搞地方保护、陈述申辩权3、参与原则:听证4、效率原则:简易程序(二)基本制度各种制度对应典型举例P22。(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271、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3、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时限:当场,15日,15日。1、区别行政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否以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2、法律救济是否影响到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3、特征与种类P28(典型种类注意:执行性与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性、通知性、协商性。注意教材举例。4、合法性P28(主体、权限、程序)一般不需要法律明确授权。5、行政指导P29也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适用上面的合法性标准和救济标准。本讲小结
本文标题: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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