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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6号令);二、自理报检单位范围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主要包括: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12.其他报检单位。三、规定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必须由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2.备案登记申请实行先网上申请,后现场申请的方式;3.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四、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⑴登陆报检企业管理系统();⑵选择“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⑶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不输符号“-”);⑷选择“备案登记申请”;⑸填写单位备案登记信息,“*”的为必输项;完成后点击“申请”完成提交信息;⑹点击右上角“打印”按纽,打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2.现场申请申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并携以下申请材料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⑴《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⑵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⑶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⑷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证书复印件等)。3.信息变更企业如需办理登记的更改,同样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经网上申请成功后,打印企业变更申请表,提供变更的证实材料,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可条件: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检实施机关: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许可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每年进行二次,每次的申请时间为一个月。
本文标题:自理报检与代理报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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