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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七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代理理论概要第二节船舶代理及其种类第三节备用金管理第四节船舶进出港与现场管理第五节船舶货运业务第六节集装箱箱务管理第七节租船与买卖船代理业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一种根据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一方面使民事主体活动的范围得以扩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本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通过利用他人能力和知识使活动能力得到极大的扩展.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的行为。代理关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这两个主体构成,同时还涉及第三人.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形成代理权的内部关系.②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而形成外部关系.海上运输中的代理有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两种代理具有的特点: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4代理人赚取佣金或代理费作为报酬.二、代理行为的有效与无效代理行为主要包括:1)代理法律行为2)代为从事一定的业务经营活动3)代为履行某些法定义务1.代理行为有效的条件•凡是能直接引起被代理人与第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代理行为,都属于有效的代理行为.•使代理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2)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必须以委托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行为的无效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不予承认,称为无效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无效主要包括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1)无权代理:是指为取得合法代理权的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未授权的代理行为,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授权无效的代理和代理终止后的代理,均属无权代理.对善意的第三者,即对于并不知道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的第三者,因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由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代理人”负债赔偿。但是,对于明知该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第三者,因该无权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律不予保护,不过,当这种无权代理事后被代理人追认,即成为有权代理而产生法律效力.(2)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为不仅超越了授权范围,而且以行使代理权为名,实质上意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三、代理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1.代理关系的确立是指作为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或产生.(1)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通常称为意定代理,一般通过被代理人发出的授权委托书或由被代理人根据”业务章程”规定的某项业务提出代理要求.但都应明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代理的期限,代理事项,以及代理报酬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代理关系确立后,被代理人有权撤销其委托,代理人也有权辞去其委托.但都需要事先通知对方,以免对方或第三方因此而遭受损失.(2)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指并不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而由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的代理关系(3)依国家主管机构的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通常称为指定代理,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这种指定.2.代理关系的变更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的转移,主要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将原应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事项,全部或部分再委托给其他人,一般只适用于意定代理即委托代理。3.代理关系的终止是指作为代理法律体系主体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主要包括:1)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而终止2)因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授权或代理人辞去受任而终止3)因代理关系主体的变化而终止4)因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条件消失而终止5)因指定代理的机构撤销原指定而终止.四、代理人的责任原则1.代理人应正确行使代理权(1)代理人应勤勉工作,为本人利益而算计;(2)代理人有义务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机密;(3)代理人应及时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5)代理人应信守承诺,自己处理受托事务。2.代理人的责任(1)单独责任又称独立的责任,是指由代理人向委托方或其他关系人承担直接的和惟一的责任.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出现重大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代理人或第三方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2)连带责任是指由代理人与委托人一起共同承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或代理人与他人一起共同承担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3)可转移的间接责任指代理人并非真正的责任方,因此责任最终可以部分或完全由真正的责任方负担的情况.比较常见的:①一种是代理人选择第三方不当,未克尽职责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害;②另一种是代理人选择第三方并无不当,而且能证实所造成的损害确因第三方行为或疏忽造成,代理也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护被代理人利益并及时告知了被代理人.一、船舶代理概述二、船舶代理的种类按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①班轮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②租船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按代理关系的持续时间或代理服务形式:①长期代理②航次代理③第二委托方代理1.班轮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为其船舶及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服务等行业经营行为的法人。1.班轮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总代理的工作包括为班轮公司制作船期广告,回复货主的询价,办理订舱,收取运费,为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舶和集装箱事务,代表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司公会进行交涉.(2)订舱代理人班轮公司除了在主要航线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在各港委托订舱代理人.主要目的是代其受理货运业务,以方便货主,争取更多货源,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满舱满载.2.租船运输下的船舶代理人(1)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统称为船舶代理人受托班轮船舶在港业务,包括口岸手续,安排拖轮,引水,港口作业等.(2)租船人提名代理人如果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租船人有权提名代理人,则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租船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3)保护代理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合同约定由另一方指派代理人时,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另请一个代理人来监督对方所指派的代理人.(4)船务代理人出现在船东和船舶经营人分别在港口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船务管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与船舶装卸无关。(5)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3.委托时间和委托人主次地位(1)长期代理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请代理负责照管委托期间内所有到港的属于委托方或由委托方经营的到港船舶的在港业务.通常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1)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2)由于委托人企业倒闭等财产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3)委托人长期无船来港而要求终止长期代理关系.(2)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航次委托,请其办理在港有关事宜所形成的代理关系.航次代理的情况下一般需预先索汇备用金,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向船舶到达港的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往所委托的代理人.对于首次来港或不经常来港船舶以及无业务合作关系的所属船舶则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才能代办委办的事项.(3)第二委托方代理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办事项委托同一代理人时,按代理关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的费用的委托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办同一艘船舶有关业务委托人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货主或其他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三、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一)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七)其他相关业务.备用金:是指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款项.备用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备用金的索汇,使用和结算一.备用金索汇1.索汇对象:代理人在索汇时,首先应明确委托方和索汇对象.代理人是依照委托方指示办理业务的,索汇对象当然应该是委托方.租船合同规定船舶港口代理人由船东指定,承租人不负担港口使费,船东为委托方,则索汇对象是船东.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船东不负担港口使费,承租人为委托方,船东不承担港口使费,承租人为委托方,则索汇对象是承租人.如果租船合同规定船舶港口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而由船东支付港口使费等费用,那么在取得船东书面确认后,明确船东为委托方,所汇对象就是船东;如果租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提出委托代理要求和支付港口使费的一方为委托方,索汇对象也是委托方.2.索汇金额与索汇项目索汇备用金的数额是根据船舶规范中船舶总吨,净吨等主要数据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以及船舶在港口的任务或者船舶增添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的数量估算出来的,而其中船舶净吨和装卸货物的数量是确定船舶代理费的最主要依据.所汇项目基本上可分为:1)船舶费用2)货物费用3)船员费用4)杂费3.索汇工作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索汇时可能涉及到的某些费用除委托方同意情况外,索汇项目中不应包括滞期/速遣费另外,对于载运出口货物的船舶,如果委托方要求船舶在港口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或运费中予以扣除时,代理人应立即联系承租人以得到确认.(2)索汇后备用金未到的处理①当委托代理的船舶在抵港之前或作业完毕即将离港,而委托方未能将备用金汇达时,代理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措施.②当委托方与代理人保持有经常的航次代理关系,而且委托方历来信誉良好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在安排船舶进港作业的同时,催促委托方尽快汇寄备用金.③对于历来信誉不良的委托方,当备用金未到的情况下,代理人不应安排船舶作业,离港,同时代理人还应再次催索.一般情况下,国际船舶代理人不为委托方垫付任何款项.二、备用金的使用原则根据不垫付的原则,备用金必须保持一定的余额.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三、备用金的结算不论长期代理或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以“一船一结”为原则,并且都应在船舶离港后及时作出航次结帐单,随附所付费用的收据寄交委托方.在航次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船舶已离港,还有船员因病,因伤留岸住院治疗,所有医疗费及病愈后的遣返费用,均须在遣返后始能结算.为了避免委托方借故拒付的情况,所有随附于航次结账单的付费收据都应清晰无误,并应经船舶有关人员签字.对国外委托人以外汇汇寄的备用金,对外都按外币记账,对内则按收汇日
本文标题:第七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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