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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航海学院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船舶安全管理国内法规第三章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强有力工具。国家主权、海上(水上)交通运输、环境资源保护、船舶技术监控、生产作业安全、船员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等各相关领域的专门或综合法律法规。从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角度出发,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第三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国内法规第三章•第一节国家主权法规•第二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三节环境保护法规•第四节船员管理法规第三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内法规第一节国家主权法规一领海及毗连区法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国内法规第三章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海岸线曲折,海岸线长度是18000公里,仅仅500m2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目前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选定哪些基点来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我国政府关于领海及领海基线的声明以及领海及毗连区法对我国领海的宽度、领海基线确定以及国家在领海内的主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1.领海宽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12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2.领海基线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1)基本规定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我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八条规定: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2)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3)研究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4)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过政府与中华人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追逐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紧追权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一、领海及毗连区法3.国家主权(5)紧追权登临权即登临检查权,也称临检权。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有嫌疑的除军舰和政府公务船以外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检查的权利。嫌疑包括:(1)海盗行为;(2)贩卖奴隶;(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隐藏身份的同国籍船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0年6月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国旗法规定,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籍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根据国旗法,制定《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该规定从199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根据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国旗法中对升挂国旗的过程和仪式有明确的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依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根据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时,应下半旗志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时,或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由国务院决定,可以下半旗志哀。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国旗法由于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或私人丧事活动。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的升挂国旗管理。由交通部授权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实施监督。《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对升挂国旗的船舶、升降旗的时间及悬挂国旗位置以及下半旗、降旗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适用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除遇有恶劣天气外,5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籍船舶、我国公务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升降旗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桅顶部或右横桁。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3)下半旗或降旗中国籍船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情形时,海事局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海事局报告。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升降国旗注意事项船籍国国旗:时间:日出升日落降,恶劣天气除外。航行和锚泊时候通常0400--0800水手负责,靠泊时相应班次水手负责。水域:各国领海和内水水域。公海只有在必要时才挂船籍国国旗。顺序:多面旗时候,船籍国国旗最先升,最后降。国家主权法规第一节二、国旗法及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升降国旗注意事项港口国国旗:时间:到达港口国内水时是白天,马上升起该国国旗。该国锚地港口停泊期间,日出升日落降,恶劣天气除外,通常0400--0800班水手负责,靠泊时相应班次水手负责。水域:该国的领海和内水水域。顺序:多面旗时候,船籍国国旗依然先升后降,港口国国旗比船籍国国旗晚升先降。第二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一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二海上交通安全法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法规第三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二节交通安全管理:海上(水上)交通运输、船舶技术监控、生产作业安全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等。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涉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的法规主要可分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发布的
本文标题:第三章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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