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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园林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审批管理规定(2010年3月8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4号)文件精神,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服务高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园林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列事项:(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二)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批准(行政许可事项);(三)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四)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五)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核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七)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2-(八)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九)民心河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我局成立综合服务处,进驻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对上述9项许可事项、非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服务事项)集中统一办理。审批流程附后。第四条局综合服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园林局全部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批(审核)或组卷上报、证件发放、送达、归档等工作;协调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局相关处室和单位、区园林局;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的要求,完成逐级会签和网上公示。第五条申请人办理我局服务事项时,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实行综合服务处牵头的联合现场勘查制度。(一)综合服务处组织现场勘察应在项目受理前进行。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审批、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审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审批、民心河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的,必须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核准)手续的,综合服务处可先期进行现场调查,如现场涉及伐移树木、占用绿地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现场勘察。(二)现场踏勘人员由综合服务处、局业务主管处室、园林监察大队、业主管理单位和申请单位五方组成。现场勘-3-察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三)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记录内容应由申请单位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存在违法砍伐植物和占用绿地行为的,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四)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局主管处室应在2天内将拟提交的现场勘查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返给综合服务处,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审批流程受理及进行后续审批工作。第六条综合服务处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综合服务处窗口统一受理,综合服务处应当按照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审批流程进行内部(网上)会签或组卷报上级部门审批,在规定时限出具意见或行政许可决定。-4-第七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第八条所有审批原件由综合服务处归档,复印件按照处室职责分工,交局业务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市园林监察大队备案,进行审批后的动态管理工作。第九条审批结果可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第十条对移植、砍伐建成区内胸径15厘米以上树木的审批事项,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09]73号),审批按以下流程执行。(一)由局综合服务处负责审核上报工作。局综合服务处在项目前期咨询阶段,受理项目业主单位的伐移树木申请,提出伐移或保护树木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反馈给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意见,在下达建设项目设计条件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二)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总平面图批复之前向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局综合服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逐级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核、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审批,先由局公园处组织专家论证可行后,综合服务处再按照审批流程受理及进行后续审批工作。-5-第十二条民心河、太平河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窗口受理后,由局规划建设处依据民心河、太平河的整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三条新申办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企业的考察、审核和审批,窗口受理后,由局综合服务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按流程逐级会签批准,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工作,局综合服务处按照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实行现场责任人签字负责制。第十五条根据当前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绿化补偿费;非房地产项目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移植树木的,需“移一补一”,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补植成活同数量、同品种、不小于原规格的树木。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收取后,上缴市财政。第十六条审批后的管理工作(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并对占用绿地面积进行验收。核查无误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每月报综合服务处登记备案。对未按照批准面积占用绿地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6-(二)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绿地占用到期后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组织管理单位、市园林监察大队对绿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每月报综合服务处登记备案。对占用绿地到期后不恢复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三)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1、伐移树木的施工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牵头,由管理单位组织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市园林监察大队现场监督。2、树木应按批准的地点移植到指定区域。接收单位做好树木的接收管理。市、区管辖的树木原则上由小壁林区、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苗圃、太平河管理处或指定单位接收;社会投资的单位庭院和小区等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树木原则上可自行选择树木流向,也可统一由市园林局按市场价收购。3、接收单位和移植单位要核实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和胸径等信息,认真填写苗木去向备案表和苗木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五份,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移植单位、接受单位、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签字留档并由业务主管处室报综合服务处备案。4、加强接收树木的养护管理。管护单位要对接收树木建立台帐,派专人负责养护,要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率。树-7-木死亡或再利用要报局主管处室同意,并做好国有资产的调配和核减登记工作。5、实施“移一补一”、“伐一补三”的,房地产项目由综合服务处在房地产联合验收中检查落实;非房地产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检查落实。6、对未按照批准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局业务主管处室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予以处罚。(四)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验收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行联合验收。对未按批准的绿地面积建设的,局综合服务处应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移交市园林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局绿化处进行动态管理。(六)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避让和保护措施、古树名木移植、民心河开发利用项目的批后管理由公园处、管理单位和市园林监察大队监督实施。第十七条服务事项实行月度统计报表制度,审批事项由综合服务处上报、批后动态管理落实情况由局业务主管处室上报。每月26日将统计报表报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和局统计部门。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于每月26日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处重点检查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纪检监察室重点检查是否越权审批、服务窗口以外审批、超时限审批,抽查现场勘查结果是否属实。-8-第十九条对办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本文标题:石家庄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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