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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绪言:审计组织体系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一、审计组织体系的概念审计组织体系是为了实现审计目标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人员和授以职责权限的有机整体。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并相应地形成三类审计组织机构,共同构成我国审计组织体系。二、审计组织体系的特征系统性横向: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纵向:业务上上级指导下级全面性协作性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联系区别独立性方面审计监督的强制性方面审计服务的收费方面审计成果的形式及作用方面审计组织体系的关系主体项目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国家审计机关1内部审计机构2社会审计组织3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4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一、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三、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四、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原则一、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特点是: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立法型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都属于立法型审计机构。英国的国家审计英国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开创者英国议会为立法机构,政府为行政机构。早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明确规定监督国家财政的政治权力在议会,为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1689年《权利法案》进一步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议会的权力。《国库和审计部法案》宣告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诞生,为英国乃至整个世界国家审计的现代化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二)司法型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权”(JudiciaryPower)的定义十分明确,地位十分重要,特指法院和法官根据法律对有关争端进行审判的权力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力。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司法权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律师、公证、仲裁等权力,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司法型司法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具有司法地位,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的国家审计法国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为审计法院。审计法院的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其所有成员都具有法官资格,终身制,受法律保护。任用年龄须满30岁,退休年龄为75岁。(三)行政型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政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如,中国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进行审计工作,其独立地位低,基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四)独立型独立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按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国家财政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日本的国家审计机关日本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是会计检查院。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由三名检查官组成。检查官人选经国会同意,内阁任命,天皇批准,任期7年,可连任一次。日本会计检查院每年年末将全院审计事项写成综合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成为国会审查决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国民公开发表。此外,日本会计检查院对于国会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财会法律时,有权表示意见,并提供法律咨询。这是日本审计机关与议会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小结:不同国家的国家审计机关称谓不同不同类型的审计机关之间的比较参考书目:郑力.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中国审计出版社.1995称谓不同:1、审计院(CourtofAudit,没有司法权),如德国、奥地利、卢森堡、荷兰、俄罗斯、苏丹;2、审计法院(CourtofAudit,有司法权),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巴西、希腊、土耳其,加蓬;3、审计长公署(OfficeoftheAuditorGeneral),如加拿大、泰国、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马尔代夫、乌干达;4、有的国家称审计署(AuditOffice),如中国、英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塞浦路斯;5、审计委员会(CommissiononAudit),如菲律宾、科威特、孟加拉国;6、审计局(AuditBureau),如瑞典、芬兰、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7、沙特阿拉伯称审计总局(GeneralAuditingBureauoftheKingdomofSaudiArabia);8、美国称会计总署(UnitedStatesGeneralAccountingOffice);9、日本称会计检查院;10、韩国称监察审计院(也译为监察院);11、伊拉克称财政监督部;12、墨西哥称财政审计署(ContaduriaMayorHacienda)13、印度尼西亚称最高审计委员会;14、也门称中央控制和审计委员会(CommissonofControlandAuditofYemen);15、印度称主计审计长公署(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国家审计机关隶属模式的比较隶属模式隶属对象特征代表国家立法型立法部门(议会)独立性强权威性很高英国美国司法型司法部门独立性强权威性很高法国意大利行政型政府行政部门独立性较低广泛性中国独立型独立较高的独立性日本二、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审计机关:指审计权利的承担者,审计监督活动的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以及《审计法》都有相关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新审计法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二、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厅审计局派出机构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一)中央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15日,它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级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二)地方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省、自治区审计机关称审计厅,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统称为审计局。双重法律地位/双重领导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小结: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我国国家审计实行行政审计模式;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练习1、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实行()领导体制。A、中央B、双重C、垂直D、独立2、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领导为主。A、上级政府B、本级政府C、上级审计机关D、中央审计机关3、审计署及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要地区、部门设立(),进行审计监督。A、派出审计局B、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C、派出机构D、监事会4、监督()的审计业务质量是审计机关职责之一。A、内部审计B、社会审计C、国家审计D、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审计局市县政府国务院总理国务院部委职能司15个省审计厅特派办18个派出局25省级政府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审计机关职责,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义务,法定性不可推卸性审计机关权限,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所享有的资格和权能。权威性法定性行政性广泛性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一)职责基本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职责具体职责:财政收支审计职责财务收支审计职责效益审计职责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专项审计调查职责审计管辖范围确定的职责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责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具体参见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5)★★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财务收支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经济责任审计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十九条将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由“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即: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明确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调整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明确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不断增加,大部分基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已经占到全部审计工作量的40%左右。其他相关法规:具体职责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本文标题: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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