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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考点一支付结算概念及功能1.定义: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考点二支付结算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1)签章:单位、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个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3)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付。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考点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考点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1.票据结算: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2.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城、异地3.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分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4.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5.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起点为1万元。6.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考点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也应受理。2.大写:到“元”为止: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可以不写“整”或“正”;到“分”为止:不写“整”或“正”3.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间有“0”时,要写“零”字;连续有几个“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应写“零”字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月,加零日:1-9日、10、20、30日加零日:10-19日,加壹5.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6.伪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行为。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权限却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7.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二节现金管理考点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考点二现金使用情形1.使用现金:支付给个人、支付给单位在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2.除差旅费、农副产品收购款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考点三现金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考点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2.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3.现金收入当日送存。4.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5.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采购地点不固定须携带现金,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6.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一般账户均不得办理现金支付。7.“七个”不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环保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一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考点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1.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4.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种类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营业执照注册地之外的地方而开立按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考点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开立1.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开立核准与备案(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户——2个工作日(2)备案: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5个工作日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变更1.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申请;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通知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撤销1.撤销的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1)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2)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3)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不得撤销的情形: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3.自愿销户的情形: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考点四各类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开户要求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注意:非个人(7)异地常设机构;(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要求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资金。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注意问题单位支付给个人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范围单位(基本、一般、专用、临时)和个人均可能考点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2.银行的管理: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与管理;实行年检制度。考点六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1.单位违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2.单位出租、转让账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O元罚款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考点一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以支取现金;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出票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l0日注意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支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考点二商业汇票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是企业,承兑是企业)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是企业,承兑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出票1.三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2.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承兑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4.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1.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提示付款期:汇票到期日起10日。背书(特色)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贴现(特色)1.贴现:持票人→向银行转贴现:办理贴现银行→同业(其他银行)再贴现:银行→中央银行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串讲班2.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保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保证仍有效。考点三信用卡申领1.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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