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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1、物权的概念、特征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5、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所以物权必须进行公示;6、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在同一物上不允许有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即:一物一权。7、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1、在同一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相对人一般人的优先购买权;3、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2、物权客体的概念、特征、物的分类及各分类的概念答:物权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直接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物质对象;物权的特征:1、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2、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的形体;3、能够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4、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或生产的需要;物的分类:1、不动产和动产:是根据能否移动且是否因为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2、主物和从物:是根据同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个独立的物,是否需要相互联系才能产生作用为标准;3、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是根据是否可分割且是否因为分割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4、种类物和特定物:5、原物和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孳息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7、有主物和无主物:一般为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等为有主归主,无主归国家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种类主要有: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权利人不能自行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的保护的概念、保护方法的概念和分类答: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物权保护的方法分类:1、请求确认原物;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4、请求请求重做、修理、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请求损害赔偿;5、物权变动的概念、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于物权来说,一般为主体和客体的变更;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的变动;2、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1、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找占有移交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动产交付可分为: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1、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的占有的直接移转;2、观念交付:可分为四种:1、简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4、拟制交付;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财产,则当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视为交付;2、占有改定:是指出让受让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当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时,视为交付,受让人间接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标的物处于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出让人将自己请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视为交付;4、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于受让人,以代替无的实际交付;如果标的物扔处于出让人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受让人间接占有标的物。6、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的内容答: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个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3、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4、所有权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5、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设存续期间;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2、使用,3、处分;4、收益;7、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取得一般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答:所有权的取得也成为所有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对某物的所有权;根据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意志有关系,分为: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也成为初始取得,是指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意志无关的一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可分为:1、生产;2、国有化和没收;3、添附;4、收益;5、善意取得;6、拾得遗失物;7、发现埋藏物,隐藏物;8、对无主财产的先占;2、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的所有权;包括:1、继承;2、受遗赠;3、接受赠与等;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1、善意取得;2、拾得遗失物;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4、添附;8、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不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使用善意取得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事项、添附的方式、添附各种方式的所有权的归属、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的归属答: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该财产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是处于善意,则确定第三人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时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受让人受让的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1、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2、赃物:盗窃、抢夺、欺诈、胁迫、非法侵占的财物等;3、拾得遗失物、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4、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5、违章建筑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法律规定中对于善意取得的应当注意的事项:1、对于货币、不记名证券是适用于善意取得;但是记名证券属于特定的财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不动产也能适用于善意取得;3、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在购买时是善意的,也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所有人因盗窃、遗失等原因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时,不管几经转手,都有权要求最后占有该财产的占有人返还财产;4、善意的事件应当是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而不是其他时候;5、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必须是通过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6、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添附的方式:1、混合;2、附和;3、加工;1、附和的所有权的归属:对动产之间的附和,原物价值较高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对附和物的所有权,并对价值较低的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附和,由不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和物的所有权,并对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2、混合的所有权的归属:原物价值较高的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并对价值较低额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3、加工的所有权的归属:对于经过加工的物,原则上属原所有权人所有,原所有权人应当对加工人进行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物所具有的价值时,加工后的物应当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对原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的归属:有原所有权人的,归原所有权人所有;没有原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9、所有权的丧失的概念、丧失的原因答: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丧失的原因:1、所有权因转让而丧失;2、所有权因主体的消灭而丧失;3、所有权因客体的消灭而丧失;4、所有权因抛弃而丧失;5、所有权因管家有关机关采取的强制程序而丧失;10、共有的概念、特征、共有的种类、各种类的特征、处分共有物的需要注意的要求、物权法对共有的特殊规定答: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共有发露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及其他权利的共有,成为准共有,而且只能参照适用于公有制定的有关规定;共有的种类: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1、共同共有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分共有物需要注意的要求: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或对其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对共有的特殊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1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的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过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时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2、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而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提供便利和对方接受此种限制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提供便利的权利和对方应当接受此种限制的义务;相邻关系的种类:。。。。。书上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2、有利与生产原则3、方便生活的原则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答:书上看书了解13、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3、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通过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用益物权的分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1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1、创设取得;2、移转取得;3、继承1、创设取得: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经营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取得;2、移转取得: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出让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继承:承认继承承包人的收益,有限承认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的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2、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至50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50至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届满;2、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提前收回或交回3、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征用4、承包地的使用价值丧失;5、其他原因造成的丧失;1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方式、不同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情形答: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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