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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2、君主主权: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4、议会主权: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9、霍布斯:英国著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10、卢梭: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2、洛克的议会主权3、卢梭的人民主权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著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著作18、柏克:18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他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它抛弃了民众主义的形式,走向了精英统治的道路。同时,他的代议制理论触及现代议会政治中的关键问题,即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党派利益的关系问题19、密尔: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对代议制进行了系统的思考。他的经典著作是《代议制政府》一书20、近代代议制度的发展过程1、柏克2、密尔3、《代议制政府》4、密尔关于代议制的论述21、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的区别22、密尔关于代议制的论述(密尔(系统、全面论证代议制政府理论的思想家),《代议制政府》论述了代议制以下几个问题:)1)理想上最好的与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好政府的标准:①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②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要符合法律道德的标准。2)代议制政府的本质规定:①代议制政府是主权属于集体公民而不属于个人的政府。②代议制政府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③代议制政府有两大基本职能:是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是国民教育机关,培育、倡导和维护一种公共精神,应是政府的首要职能。3)代议制政府的两大弊端及建设方案缺陷:①议会中的普遍无知无能。②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应对方案:①实行精英民主。②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③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④主张扩大选举权。23、代议制是现代国家政府形式的必然选择(代议制被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原因:)(1)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2)现代国家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疆域由于代议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代议制就成了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形式。24、西方国家代议制通行的具体原则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符合的要求: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后才能做出。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25、如何解决现代国家民主与规模的问题代议制26、代议机关的议事规则应体现哪些要求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27、密尔是怎样论述思想上最好并且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的?好政府的标准:①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②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现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道德的标准。28、亚里士多德,最古希腊早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之一。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不仅提出法治的主张,还强调法的统治29、西塞罗: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思想家。他根据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比较系统地提出自然法理论。认为: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30、宪政:在实践层面,宪政就是依宪法建立政治制度,开展政治活动,在理论层面,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力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现代宪政的本质内涵: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权利。31、法治: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法治的内涵:(1)法治与自由,(2)法治与自然法32、自然法:格劳秀斯的观点就是,正确理性所下的命令,按其是否符合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自然法的主要内同就是人是生而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自然权利。33、法治国:34、公民权利:35、成文宪法: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36、不成文宪法:没有专门的统一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英国37、法律的普遍性和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①法律的适用性不是针对某些特定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②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法律的公开性就是一切法律都必须公布于众,因为法律旨在为所有人提供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国家有义务公布法律,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38、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仅是法治的目的,也是法治的存在价值。近代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如何调节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冲突问题。权利构成宪政制度的根本问题,作为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的法治,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保障权利而限制权力39、法治的含义及其与法制、依法治国的区别40、宪政和法治的关系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在西方宪政制度的运行中,法治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宪政制度中洋溢着法治主义精神。41、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种族歧视政策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受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力;(3)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4)司法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主要内容:①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根据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②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③保护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42、法治原则与公民权利的关系43、波里比阿:古希腊历史学家,著有《罗马史》一书,他在书中考察了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论述了古罗马帝国兴盛的原因。波里比阿进一步得出了权力过大易导致政治腐败的结果。44、混合政体:结合执政官、元老院、人民大会这三种权力并存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政治形式。45、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政府论》:英国17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把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分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三个方面。其中政府权力依其性质又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洛克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均属于行政权,同时,他没有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他所划分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立法和行政权。他主张把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开,立法权必须由民选产生的议会掌握,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则交给君主行使,同时他强调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这是为了防止君主所代表的行政权对财产权的任意侵犯第一次以分权学说来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进行经验总结并为以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发展提供理论基础46、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论法的精神》):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权三部分。这三种权力应该由议会、国王和法院分别形式,三权必须分立,而且其中由人民代表所行使的立法权应是最重要的权力。权力制衡关系的必要性:他指出,防止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的有效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必须辅以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从而达到权力均衡。但在他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司法权显得并不重要,所以三权分立制衡主要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两种权力上,孟德斯鸠偏重行政权。47、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的分权理论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分权学说的信奉者和践行者。以权力来制衡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是其分权理论核心。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不仅把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应用于美国的宪政制度设计,而且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杰斐逊认为,要保障人民主权,防止暴政,仅仅在联邦政府层面实行三权分立是不够的,还需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层层分权。汉密尔顿的贡献在于强调司法独立。他主张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既不从属于议会,也不从属于政府,主张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权力。48、制衡(制约和平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利都不能独占优势。49、分权制衡的含义就是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审判)三种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相互牵制,相互协调。包含两个内容:1、权力的分立、2、制约与平衡50、《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发表的一系列分权制衡理论的论文集51、三种不同的分权制衡模式的不同特点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三种模式:1、美国模式,2、英国模式,3、法国模式1、美国分权制衡模式:在美国,任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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