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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金融法律制度:币值稳定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金融、金融市场、金融法)•第二节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第三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四节聚焦QE与SDR第一节概述•一、金融•(一)概念•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主要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的等效流通。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二)形式•金融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1、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2、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间接融资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加入金融机构为中介,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三)作用•首先,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金融运行得正常有效,则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合理,对国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所起的作用也就明显。其次,金融是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同时,利率、汇率、信贷、结算等金融手段又对微观经济主体有着直接的影响。最后,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货币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成为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二、金融市场•(一)概念•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在金融市场中,资金从那些拥有闲置货币的人手中转移到资金短缺的人手中。•事实上,运转良好的金融市场是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关键要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不健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对于个人财富、企业和消费者行为以及经济周期都有这直接影响。•(二)分类•金融市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类:•(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的金融市场。即交易者集中在有固定地点和交易设施的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市场。•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如纳斯达克。•(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①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的买卖。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钱荒,shibor)•②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供应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如股票与长期债券的发行与流通;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①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市场。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承销(underwriting)证券(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代销与包销最大的不同在于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者实质上是股票购销关系(在余额包销情况下为委托代理关系加购销关系)。•私募: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公募: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②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已经发行、处在流通中的证券的买卖市场。二级市场在于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保持有价证券的流动性,使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为有价证券定价,来向证券持有者表明证券的市场价格。•(5)按交割期限可分为:•①金融现货市场,融资活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②金融期货市场,投融活动成交后按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注: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s)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underlyings)价值变动的合约(contracts)。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可以是标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标准化的。•(三)作用•1.金融市场能够迅速有效地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2.金融市场具有定价功能,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变化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3.金融市场为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金融间接调控提供了条件。•4.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5.金融市场帮助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6.金融市场可以降低交易的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三、金融法•(一)概念•金融法是调整各类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有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其最基本因素是经济法。•(二)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金融法也都是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有以下几种:•(1)金融法律。。•(2)金融行政法规。•(3)金融地方性法规。•(4)金融规章。•(5)金融国际条约。•(6)自律性规范。•此外,在我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的司法活动中也得以适用。•(二)调整对象与体系构成•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因此,金融法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法三部分构成。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调控、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中央人民银行法、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1、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追求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稳定币值、控制金融风险和抵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微观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监管微观的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2、价值目标不同。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求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确实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3、主体不同。在主体方面,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而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还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4、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在目标和手段上,金融调控法是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的,其运用的主要手段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来校正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偏差,为宏观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监管法则是在制度上、法律上做出合理设计,实现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具体的手段往往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在危机时期,还拼拼推出带有强制执行色彩的命令、决定、以保障金融机构推出的安全。第二节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一、金融调控•(一)含义•金融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金融市场变量,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实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二)金融调控主体•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是指在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中承担调控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一般为一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通常依据一国的中央银行法设立,由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对金融调控活动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调控等金融调控管理职能。•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中央银行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总行位于北京,1996年9月9日加入国际清算银行,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专门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权。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对金融进行管理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主要性质,而且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为其行使中央银行的各项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又与一般政府机关不同,它仍然是银行,是发行银行、政府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要从事银行的某些业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例如,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业务。•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通过其职能和具体职责体现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它主要行使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具体说,要保证货币供应总量的适度增长,使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大体上吻合。•二是服务职能。为政府服务,即充当政府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服务,充当银行的银行。•三是监管职能。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职责主要为:(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经理国库。(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
本文标题:第二讲金融法律制度币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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