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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课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霍晓军二○一二年八月工伤定义工伤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最初工伤的范围并不包括职业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各国将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并写进国际公约。简言之,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我国目前所称的工伤和工伤包括的范围基本上同国际一致。《工伤保险条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概述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条款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内容:《工伤保险条例》概述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原条款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修改内容:《工伤保险条例》概述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改内容:《工伤保险条例》概述原条款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保险条例》概述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条款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修改内容:工伤认定工作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认定工作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工作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工作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工作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公司关于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工伤认定工作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程序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权益。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程序申报工伤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程序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认定机构,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认定机构)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程序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送达和抄送工伤认定程序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工伤认定程序员工得到工伤认定后,治疗恢复期结束后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及享受工伤待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申请工作的几点具体事项申请和认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定实效时间工伤文书送达回证认定、不予认定、不予受理法律文书工伤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案例分析【评析】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案例分析【案例二】事件经过: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不慎从二楼摔下,当时送小诊所检查,本人主诉臀部着地受伤,检查也未发现身体其他部位有外伤。6天后突然昏迷不醒。医院医院诊断为:特重型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家属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程必君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工地上发生事故6天后发病住院是由于工地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认可在工地上摔下的事实,但认为6天后突然发病与工地摔伤无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案例分析【评析】争议焦点:程必君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是:工地上发生事故6天后发病住院是由于工地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要求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认可在工地上摔下的事实,但认为6天后突然发病与工地摔伤无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此例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认定遵循反举证原则,单位承认受伤事实,但无法出具证明证实受伤人的脑伤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同一次伤害造成的;二、医院的诊断是脑外伤,有关专家也认为伤后6天属于脑部发病的合理期限;三、经调查取证,单位证实在摔伤至发病的6天期间,本人去了一些地方,这也证明了在此期间没有新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工伤案例分析【案例四】事件经过:某周日,乡村教师李某与其丈夫一道回其丈夫父母家探亲,当天傍晚即准备返校,学校有宿舍,返校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李某应该被认定工伤吗?工伤案例分析【评析】认定决定:对李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争议焦点:我们觉得职工假期满后从亲戚家返回学校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仍然是有争议的问题。上下班途中是否特指职工从经常居住地到工作地点认定为上下班的路线。此案中职工就住在学校,职工从父母家返回学校是否可以认为是到上班地点,且在周末晚返校是学校的管理规定是要检查学生的自习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决定工伤案例分析【案例五】事件经过:某公司营销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工伤案例分析【评析】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案例评析: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
本文标题:工伤认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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