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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2011年第28卷第12期26本栏目主持人:柳方甫lff0534@hotmail.com 动物性食品是指来源于猪、牛、羊、马属动物、犬、兔、禽及水产类动物的可供人食用的肉、乳、蛋及制品和副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违禁药物的添加使用,抗生素、农药和重金属等的残留,动物疫病等方面,其安全隐患来自动物的饲料,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各个环节,即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这些问题的解决要从加强上述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入手,即实施从畜禽的养殖、屠宰、动物产品加工储藏和到餐桌的全程监管。1 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1.1 禁用药物的添加使用1.1.1 动物疫病防治滥用兽药或过量使用兽药添加剂造成药物残留 在动物疾病治疗过程中,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过多过滥的使用兽药。部分个体兽医大剂量使用或滥用青霉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甚至使用激素类药物,不仅不利于动物疾病的治疗,而且导致动物产生耐药性和动物产品中的药物高残留。另外,抗生素使用后未严格实行休药期制度,病畜禽治疗后没到休药期便出栏屠宰上市,特别是在动物治疗后无效果,久治不愈或在即将死亡时匆忙卖掉动物并被屠宰上市。1.1.2 动物饲养添加违禁药物 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规定,但个别养殖场户或饲料厂,为追求非法利润,私自添加违禁药物,导致违禁药物残留在动物产品内,经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1.2 饲料、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1.2.1 饲料原料受到化学性污染 饲料饲草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以及工业“三废”的排放,使得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造成饲料原料中储蓄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1]。玉米、谷物、豆类等农作物种植时的农药残留,主要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食品、饲料中如果存在农药残留物,可随食品、饲料进入人、畜机体,危害人体健康和降低家畜的生产性能。1.2.2 饲料霉变或微生物污染 饲料发生霉变或受到微生物污染直接影响动物健康、间接影响人类健康安全。引起饲料霉变的霉菌主要有黄曲霉菌、赭曲霉菌、禾谷镰刀菌、扩展青霉菌等,它在生长繁殖过程中能产生大量毒素,危害动物正常的繁殖与健康。人通过食用残留霉菌毒素的肉乳蛋等畜产品而引发霉菌病。饲料污染可能有致病性细菌及病毒和寄生虫等。很多病源微生物可以通过排泄物、水、空气等污染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后通过其产品转移给人类。1.2.3 微量元素添加过量引起重金属污染和中毒 饲料中添加一定量铜、有机砷制剂有助于动物的生长。如:为使猪毛色发红在饲料中加含砷物质,为促进生长添加铜等。但在饲料生产销售过程中,一些不法生产及经销商,为达到快速生长效果,谋求市场空间及高额利润,大剂量使用这些微量元素。加上广大养殖户文化水平低,科学养殖意识不强,只知道使用配合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效果好、效益高,却不知饲料中过量添加的微量元素,积聚在动物体内,通过其产品传递给人类而影响人体健康。1.2.4 饲料加工中禁用药物的添加等。1.3 动物疫病 据统计,全球已知道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有300多种,其中有100多种为人畜共患病,可直接侵害人体。动物的非人畜共患病虽不直接感染人,但其分解的毒素也会引起人的食物中毒。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求暴利,把患有疾病的畜禽私自宰杀后上市销售,造成疫病传播流行风险,给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食肉安全带来严重威胁。1.3.1 动物传染病、中毒病。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猪蓝耳病、猪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及整治措施探究欧广志(河南省周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周口466002) 摘 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动物源性食品的需求正从追求数量向讲求质量安全转变。近几年来出现的“瘦肉精”、“红心鸭蛋”、“三聚氰胺”、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猪瘟等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触目惊心,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较大。作者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十多年,总结出目前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研究提出了整治措施。 关键词:动物性食品安全;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3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5-944X(2011)12-0026-03中国动物检疫2011年第28卷第12期27瘟、旋毛虫病、囊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和中毒死亡的畜体等。1.3.2 患病动物的奶和蛋。如:患沙门氏菌的鸡其所产蛋中有沙门氏菌,食用有沙门氏菌的皮蛋会感染致病。奶牛中的人畜共患病菌如结核杆菌、布氏杆菌等,患结核杆菌病、布氏杆菌病的奶牛所产牛奶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1.3.3 动物寄生虫病。未经检疫或未检疫出等原因造成含有寄生虫的动物产品上市,包括肉、内脏等。如:猪的旋毛虫、囊尾蚴等寄生虫。1.4 动物屠宰加工过程中污染引起的安全问题 动物在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二次污染也非常严重。主要是:一是屠宰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屠宰场由于规模小,受场地、设施设备的限制,屠宰、加工、贮藏等条件欠佳,废弃物、污水、粪便等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二次污染。二是畜产品运输条件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用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如敞开式运输不仅污染了环境,同时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也可能因气温条件影响发生肉品腐败变质。三是动物源性食品掺杂使假现象突出。如假奶粉、毒奶粉、注水肉、加工病害畜禽与健康肉品混杂、公母猪肉冒充商品猪肉等现象时有发生。1.5 餐馆及卤制品、腊制品店等非法使用病害动物产品 由于餐馆、食堂、冷库及卤制品、腊制品店等是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这些场所便成为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消化地。1.6 检测手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 目前,动物产品常规检疫主要靠感观和普通光学显微镜检查,设备十分简陋,开展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验检测的手段和仪器设备更加匮乏,多数市以下地区没有专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不配套,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基础设备差、手段落后、人员不足,加之饲料、兽药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众多,监管难以到位。2 原因分析2.1 受利益驱使,在饲料生产中或在动物饲养中添加违禁药物,违法屠宰、销售病害畜禽及其产品。2.2 畜禽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差。2.2.1 养殖场户不接受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不配合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造成动物疫病安全隐患。2.2.2 养殖场户不严格实行免疫制度、消毒制度、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休药期制度等,乱扔乱抛病死畜禽尸体或违法出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2.3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2.3.1 在畜禽饲养环节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禁用药物的使用,抗生素的滥用、乱用,不执行休药期制度等,昀终造成药物的残留。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与免疫质量达不到要求,不能实现清净无疫或出现疫病后的及时有效控制。2.3.2 畜禽出栏启运、销售、屠宰前的产地检疫环节未能严格检疫检测监督把关。动物宰前宰后检疫和市场动物产品的监管出现疏漏,让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或病害动物产品进入市场。2.3.3 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特别是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申报、审批和隔离观察制度和省外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制度,未能很好落实。2.3.4 农作物种植时对农药的使用监管不到位。3 综合措施3.1 健全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 解决畜产品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针对当前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少的实际,加快立法和畜产品安全体系标准化建设步伐。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畜产品安全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大力推广建设以HACCP为核心的IS09001安全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大力推行GMP标准,兽药经营实行GSP连锁经营模式;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及认证工作,积极推行畜禽标准化养殖,保障生产无公害动物源性食品,规范动物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3.2 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兽药饲料生产者、养殖者和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昀终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3.3 严格监督管理3.3.1 加强动物饲养监管。加强养殖场户的监管,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及养殖中国动物检疫2011年第28卷第12期28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要坚持“预防为主”,抓实动物强制免疫和基础免疫,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特别是散养户动物免疫。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二要改变养殖方式,推行健康养殖。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推行科学化、规范化、规模化饲养技术。三要加强养殖场户的管理,监督其严格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免疫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出栏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休药期制度等。3.3.2 加强动物屠宰加工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推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私屠乱宰,对辖区屠宰场的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定点屠宰场派驻或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同步检疫监督,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场、肉联厂、经营加工贮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先严审后办证,并经常性督查。3.3.3 加强畜产品流通环节和餐饮行业肉品来源监管。一是加强对农贸市场、肉品超市、畜产品冷库等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二是加强对餐馆、食堂、卤制品店等动物性产品来源的监督检查,实施索证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3.4 加强实验室监测 对饲喂的饲料、饮水和牛奶进行抽检检测,检查是否添加禁用药物;对动物进行抽血测抗,检查抗体滴度是否达到要求;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监测。3.5 推行农作物的科学种植,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作物、农产品 加大对农作物种植中农药使用监管和农药残留检测。3.6 严格规范检疫 执行检疫申报制度,特别是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严格落实审批管理制度,动物出栏、屠宰和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的检疫申报制度。严把产地检疫关,实施到场到点的产地检疫检测。加强运输环节的检疫检测监督。3.7 强化监督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严格监督养殖场户、屠宰场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病害动物和经营、运输、加工、销售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违禁药物和微量元素、添加剂的超标使用。同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扩大宣传,以达到警示作用,从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3.8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畜产品监控检测网络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专项资金供给及先进仪器设备配备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化验室、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逐步建立药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室,对畜禽及其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测工作,对重金属、药物、饲料添加剂超过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经销户进行严厉打击。3.9 加强队伍建设 畜产品安全监管必须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去实现。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依法行政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本文标题: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及整治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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