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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授课人:钟小文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学习提示: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法”一词的由来,掌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背景和大致过程,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具体来说,本章主要学习下列几个问题: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由来;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背景和基本过程;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辅助学习资料: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历史考察1、“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同Morelly(摩莱里)于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里。自然法典描述了一系列作者认为理想社会的法律草案,即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该书的第二部分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Dezamy(德萨米)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其第三章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该书中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自然法典中的基本相同。二、经济法作为一个为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背景和基本过程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级的必然产物。1、资本主义早期实行完全自由主义经济-----此阶段规范和维护国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为民法,民法为此时市场经济的支柱法律.2、十九世纪未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成垄断的市场经济----民法无力解决垄断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问题,社会现实需要一种不同于民法的法律群体来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新的法律出现。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是世上第一部经济法立法。3、我国经济法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3、1865年,一名为蒲鲁东的欧洲社会活动家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一词,该书提出“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上”。4、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1906年,在德国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学者莱特使用“经济法”一词表示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学界认为,这是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理由有两点:(1)自此后,世界上开始有学者(最早是德国学者是)开始所谓的“经济法”法律现象。(2)自此后,世界上以“经济法”命名的国家立法开始颁布和出现。自此,”经济法“一词正式形为现代法学理论和立法里的一个专有名词。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含义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学术上的代表性观点(1)经济协调论(2)宏观调控论(3)需要干预论B、本人的立场及主要理由,以及此立场下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范围(1)宏观调控关系(2)确认或规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本教材的看法:参考教材第2页2、本人的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一)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法1、金融调控管理法律制度2、财税法律制度3、价格调控、管理法律制度4、产业政策法律制度5、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法律制度(二)、规范市场主体法:各种企业立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三)市场监管和市场竞争秩序法1、市场监管法;金融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保险市场监管、期货市场监管、土地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2、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四)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课后思考题:你对经济法概念的看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学习提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已经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本章必备资料:新公司法文本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公司的概念在不同法系的国家里不尽相同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公司为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指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立法上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如属英美法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已存在之公司”,从中看不出对公司的完整定义。3、我国的公司概念----公司法没有直接下定义,但可从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归纳出来: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法律视角下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合法性特征。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营利性特征。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比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但应注意,公司的营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指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所谓营业,在法律上须符合三个条件。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人格(资格)性或独立性特征。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指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个体),能独立享受法律权利和独立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具体体现为:(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有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地位的前提。(2)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之形成(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含义?)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相互独立二、公司的种类(一)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的分类)(二)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以公司的股份能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作的分类。为英美法系所采用。(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大陆法系公司法学理上的分类)。(四)母公司与子公司----这是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进行的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五)总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这是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进行的分类。1、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的含义。2、分公司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地位。(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这是按公司的国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对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主要的立法和学说有:1、设立行为地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以公司实施设立登记行为的所在地来确定公司的国籍。2、准据法主义-----即以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来确定公司的国籍。3、住所地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地国家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资本控制主义----看公司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再根据资本控制人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5、我国采取的标准---公司法第192条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司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包括设立人之间及设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和关系包括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管理机构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股东、公司与第三人、公司与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行为和关系。终止过程中的行为和关系除上述关系外,还包括股东与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与第三人等的行为和关系。案例分析题案例1、张某、李某、赵某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万人民币,李某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30万元,甲知道张某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某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问:若你是张某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案例2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B一大笔债务,为逃避债务,股东决定由A公司出资设立甲、乙两个全资子公司,将A公司主要财产分散到两个子公司。债权人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及甲、乙两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理由是:甲、乙虽是A的全资子公司,但从人员构成、营业活动上看,A和甲乙两公司已完全一体化;从法律形式上看,甲、公司虽然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实际上不过是A的一个部门已。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还债,请求法院判决A的股东和甲乙都要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问:1.A的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2.甲乙是否要对A公司的债务负责?案例3某市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2006年1月,华远分公司与市林业局下属的木材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2006年2月华远分公司上门提货。2006年2月,华远分公司去木材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木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经查:华远分公司账上已无资金,原先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已辞职。华远分公司与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华远分公司自负盈亏,华远总公司不承担华远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问:木材公司应以谁为被告起诉,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2、有限责任人有封闭性,主要表现: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且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具有法定限制、股东参加管理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1、公司设立的涵义: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输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等行为。2、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基本方式的要求。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以国家元首发布特别命令或议会颁发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否则不能成立。(4)准则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20世纪以后,准则主义进一步演化为“严格准则主义”,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准则主义与设立登记制度的结合,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公司必须经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依法成立;二是加重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以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活动。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是什么?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
本文标题:经济法教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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