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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练习题经济法练习题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一)填空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摩莱里提出来的。2.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在20世纪20-30年代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刘隆亨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经济法简论》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3.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4.独立法律部门说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至1992年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大经济法论、纵横论、纵向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5.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政府依法规制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具体包括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规制关系。6.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前者是指政府及其职能经济部门;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8.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二)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社会公共性: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3.国家协调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政府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5.国家调节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是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批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立法上突破了西方国家历来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确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和操纵,以图妥善地把实施社会化政策与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7.莱特:德国学者,1906年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首次使用了与国家经济立法相联系的经济法的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还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三)辨析题1.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国家协调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政府干预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由于人们对“管理关系”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逐渐形成了以下各种观点。(一)国家协调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国家调节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漆多俊等教授,他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政府干预论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四)管理协作说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五)社会公共性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六)宏观调控说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行政管理说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公法论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九)兼顾公法私法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这也称为第三法域论。(十)管理和协调说经济法是伴随着某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填空1.从17世纪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干预经济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经济活动的单行法规。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单行法规的增多以及经济法概念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法”。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一战之后的现代经济法,到二战前的“统制”经济法,并历经数十年的演变,终于发展为当代的“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适度干预,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国家积极干预”。3.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经济法部门的形成。4.经济法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分别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60年代,传统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而现代经济法则呈现了体现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向。5.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组成,它可以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法典的形式。6.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市场失灵”时期,当时主要表现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发展于20世纪60-70年代以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失灵”时期,着重表现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之法”。7.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而战后德国先后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令,则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8.中国经济立法,最初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当时是以“以刑为主、诸法全体”的法典形式为其依存和表现的主要形式。清末立法者开始按照大陆法系来改革并试图创建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立法机关开始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的名称,经济立法的数量显著增加,质量明显提高,但经济立法仍然隶属于行政立法,构成行政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名词解释1.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而我们认为,应该将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2.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组成,它可以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法典的形式。4.谢尔曼法: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谢尔曼法》是其简称,其中规定,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5.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干预也呈现种种的缺陷,甚至会出现“失灵”,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6.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如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是为了应付战争所带来的危机。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虽然不是因为战争,却同样是为了应付当时的各种经济危机。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三)辨析题1.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组成,它可以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法典的形式。一个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一个法律文件或数个法律文件的几个法律条文之中,一个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也可同时表述几个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不能将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等同起来。2.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种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或一个或一些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视同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形成。只有当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述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达到了一定数量时,才有可能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四)论述题1.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正是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日臻成熟。概括而言,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的、法制的、思想的和学术的四大基础。所谓经济基础,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经济垄断现象,导致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突现。所谓思想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在市场调节失灵后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基本认识。所谓法制基础是指资
本文标题:经济法练习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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