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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第一章基本概况1.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实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功能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商品展示、检测维修等功能,是目前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1)功能对比功能优势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储物流有无有有国际贸易有无有有国际采购有有有有国际分销与配送有无有有研发、加工、制造有有无有—2—(2)政策对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有有无有国际中转功能无无有有商品展示有有有有港口通关无无有有政策优惠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无有有有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有无有有区内货物内销报关征税有有有有区内交易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有有有有区内货物允许加工有有无有—3—3.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云南省第一家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位于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蒙自火车北站南侧,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方式推进。一期建设面积1.97平方公里,总投资17.92亿元,2014年底实现封关运行。4.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红河综合保税区具有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加工制造、研发检测四大功能。5.红河综合保税区的业务红河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商品展示、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研发加工制造、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七大业务。6.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功能机构与产业布局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结构为“一心三轴九片区”。一心: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海关及相关行政办公、企业办公、停车场等设施。三轴:由规划的三条主干道组成的东西、南北三条产业发展轴。九片区:保税物流区、特殊商贸区、两个综合产业区、两个物流加工区、三个加工制造片区。7.红河综合保税区拟重点发展产业—4—红河综合保税区以保税物流为核心,以加工制造、研发检测为主体,以商品展示、国际贸易为特色。重点发展矿产深加工、橡胶制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新能源材料等产业。8.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红河综合保税区按照“政府引导、海关监管、企业化运营”的原则,成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开发、建设、招商和投资服务职能,并对区内开发单位和入区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等。综合各方优势资源组建红河综合保税区投资公司,负责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开发与运营。9.红河综合保税区“一站式”政务服务红河综合保税区采取“一站式”政务服务,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章优惠政策10.综合保税区特殊政策参照法规综合保税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贸易管制政策、保税监管政策、外汇政策等,具体参照如下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1号令)、《国家税务总—5—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71号)、《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第〔2000〕155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第15号)。11.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6—(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2.综合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政策(1)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2)区内企业所需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3)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13.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监管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除有关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14.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2)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7—(3)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摘自《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6)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综合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处理。(7)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8—(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和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10)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内的应检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A、标明中国制造的;B、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C、申领中国产地证的;D、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除以上情况外,免予实施检验。15.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政策(1)综合保税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综合保税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2)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3)区内机构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4)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9—(5)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6)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16.综合保税区享受的其他监管便利(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展示厅内举办商品展示活动。17.红河综合保税区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10—(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第三章红河综合保税区的独特优势18.独特区位红河综保区地处正在建设中的滇南中心城市结合部,处于辐射国内西南地区和东南亚国家两大“扇面”的交汇点和昆(明)河(内)国际经济走廊的中心节点,是目前中国对东盟桥头堡建设中最大最近的园区。园区北上经昆明与西南、华东等各省份连接,东经云南省文山州与华南各省份相连,南下150公里经河口(国家一级口岸)与越南山水相依,—11—是西南地区进入东南亚重要的通道,被称为是二十一世纪的南方丝绸之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启动和中越两国“两廊一圈”战略的实施,泛亚铁路、昆河高速公路和红河机场的建设,以及红河水运出海通道的逐步形成。红河综保区的区位优势将会十分突出,将成为我国面向东盟国际贸易、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的重要产业基地。19.便捷交通红河综保区区位优势明显,与越南紧靠,毗邻南亚,地处我国西南内陆通向东南半岛地区的咽喉,处于中国—东盟两大市场的结合部以及中国昆明、越南河内两大城市辐射的交汇点和昆(明)河(内)国际经济走廊的重心节点。云南省正在构建泛亚大通道,包括东、中、西三线。红河是中国走向印度洋陆路距离最近的物流节点城市。货物经泛亚大通道西线,通过缅甸抵达皎漂港,进入印度洋至欧美,比目前经马六甲海峡至欧美要缩短航程5000公里,航程天数节省15至30日,物流成本可大幅下降。在红河综合保税区选址处规划有铁路蒙自货运北站。蒙自货运北站还可北上,经开远、师宗进入正建设的云桂铁路,连接广西和广东的出海通道,是两广的咽喉;正在修建中的云桂铁路起于昆明南新客站向东经红河、文山、百色至南宁站全长710公里,为国铁一级电气化双线铁路,工程总投资899.2亿元。云桂铁路对于加强云南与桂南、桂东、粤西、—12—珠三角及闽南地区的联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扩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运输能力,构建泛亚通道及第三亚欧大陆桥国际大通道建设,完善区域铁路网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玉蒙铁路客、货运的开通,昆明至蒙自的高速公路全线贯通,综保区与滇中城市群形成1至2个小时的交通圈,经蒙河高速仅需1.5小时便可到达国家级口岸河口。经开区9条道路全线通车,与红河大道、工业大道、蒙河铁路形成了干支互补、主辅结合
本文标题:综保区政策手册-定稿(州人民银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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