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美国学习障碍立法进程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学习障碍立法进程对我国的启示邢丽丽(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摘要:美国是最早的为学习障碍立法的国家,学习障碍大脑损伤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有效安置以及学习障碍家长的充分重视使得学习障碍立法势在必行。学习障碍概念的提出以及学习障碍儿童协会的成立最终推动了学习障碍立法的完成。整个立法过程受到了政治因素(包含人道因素、基金因素、研究因素)、组织因素、社会因素、家长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些对我国学习障碍研究及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包括统一学习障碍的概念、加大对学习障碍的研究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学习障碍的专业团体以及加大对学习障碍的财政投入。关键词:美国学习障碍立法TheInspirationsoflearningdisabilitieslegislationofAmericaonChinaXINGLili(SchoolofEducation,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Abstract:TheUnitedStatesisthecountrywhichfirstlyhaslegislationoflearningdisabilities.Therearethreefactorswhichmakethelegislationoflearningdisabilitiesanimperativeforthegovernment.Firstly,Itislackofevidenceofbraindamageaboutlearningdisabilities;Secondly,thechildrenwithlearningdisabilitycannotobtaineffectiveplacement;Thirdly,theparentsattachimportancetothechildrenwithlearningdisabilities.TheconceptoflearningdisabilitieswhichwasputforwardbyKrikandtheestablishmentofACLDfinallypromotethecompletionofthelearningdisabilitieslegislation.Thelegislativeprocesswasaffectedbypoliticalfactors(includinghumanitarianfactors,fundfactors,studyfactors),organizationalfactors,socialfactorsandparents’factors.Theseexperiencescanprovidesomereferencesforourcountry.Forexample,unifytheconceptoflearningdisabilities,increaseresearchonlearningdisabilities,fullymobilizetheconcernsofthesociety,establishprofessionalassociationsoflearningdisabilities,andincreasefinancialinvestmentforthelearningdisabilities.Keywords:TheUnitedStatesLearningDisabilitiesLegislationKirk于1962年提出了对学习障碍最早的正式界定:学习障碍是指由于可能的脑功能失调和(或)情绪或行为的困扰而非智力落后、感觉剥夺、或者文化或教学等因素导致的言语、语言、阅读、拼写、书写或算术过程中的一项或多项的落后、失调、或延缓。此后将近50年间,学习障碍(或学习困难)受到了特殊教育学界、心理学界及普通教育学界的高度关注,对其研究的范围和程度也日益扩大和深入,目前儿童学习障碍已成为教师及家长特别关注的问题。[1]我国对于学习障碍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的。“差生”、“后进生”一直是普通教育领域关心和研究的问题。在今日的基础教育里,学习不良现象有增无减,这类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10%,甚至更高[2]。毫无疑问,学习障碍儿童属于特殊教育对象,这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们的研究证实。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漠视学习障碍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不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质量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由于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保障和运行机制,我国大部分学习障碍学生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支持,甚至常常处于被放弃、排斥和歧视的状态。[3]他们大多数在普通学校中学习,由于学习不好而被当成包袱,直接影响了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如何保障这些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呢?最有效的形式当然是为学习障碍立法。本文试图分析美国学习障碍立法进程的影响因素,以为我国大陆地区学习障碍立法提供借鉴。一、美国学习障碍立法进程概述美国是学习障碍问题研究最早、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最早将学习障碍纳入特殊教育对象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立法机构批准有关伤残人的特殊立法方案,但学习障碍者最初并未被包括进这些法律中。后来经过家长和专业人员的努力,立法机构最后通过了为有学习障碍的人提供服务的方案。(一)学习障碍立法背景1.学习障碍大脑损伤证据不足。学习过程中的知觉落后问题、阅读落后或者记忆缺陷都与智力落后无关,是由于儿童大脑的信息加工能力落后导致的。对于这个现象的命名缺少统一性,教育专家往往称之为阅读障碍、知觉障碍,而医生们一直称之为大脑损伤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调。然而大脑损伤假设太医学化,而且难以得到证明。许多学习障碍学生,没有被发现脑损伤的经历,生理检查又查不出任何毛病。家长对于孩子学习成绩落后是由于大脑损伤导致的这一观点无法接受,无论是脑损伤还是轻微脑功能损伤的说法都缺少直接的科学证据。[4]2.学习障碍无法得到有效安置。学习障碍不是智力障碍,也没有任何身体上的障碍。但普通学校忽视他们,很多学习障碍孩子并没有接受特殊服务。此外,智力落后一直得到特殊教育法规的保护,被诊断为智力落后的儿童可以免费享有特殊教育服务。但智力并不落后的注意力或阅读障碍者就没有得到相关特殊教育法的保护。在义务教育阶段,这类学习障碍儿童既不能适应正常的教学,却无法享有特殊教育服务。因此,为学习障碍儿童立法就显得迫切而必要。3.学习障碍家长的充分重视。许多学习障碍儿童的家长曾带着孩子四处寻求专家的帮助,但往往得到一些晦涩的术语。随着学习障碍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特殊教育的服务领域,学习障碍儿童的家长们开始呼吁政府重视这个问题。过去,智力落后和其他身体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受到维护,现在学习障碍儿童的权益也必须得到教育立法的维护。(二)学习障碍概念的提出1963年4月6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知觉障碍儿童基金会”的研讨会,著名心理学家柯克(Kirk)在研讨会上受邀发表演说。他建议使用其著作中曾提出的“学习障碍”一词来称谓所有这些阅读能力落后、知觉落后及注意力不集中的学习行为。他还对学习障碍下了一个著名定义,他说:“最近,我使用学习障碍术语来描述那些在言语发展、说话表达、阅读、拼写、写作和数学等方面有障碍的儿童。这些人不包括有感官残疾的群体,如聋、盲,因为我们对管理和训练他们已有了方法;也不包括一般的智力落后儿童。”这是一个学习障碍的宣言,标志着学习障碍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这个定义具有开拓性意义,首先这个定义区分了学习障碍与智力落后、生理残疾的区别,其次这个定义为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美国政府对于智力落后和身体残障的儿童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政府为这些特殊儿童提供特殊的教育基金,用于特殊教育服务。现在,学习障碍作为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缺陷,也理应要受到政府相关教育立法的涵盖和资金的支持。这意味着特殊教育的范围要扩大,要包括这些被诊断为学习障碍的儿童。政府有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帮助学习障碍儿童。这个定义的意义与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学术范畴,转化成为了社会政治力量和行政行为。在这个定义影响下,学习障碍的特殊教育服务终于被正式写入了特殊教育法规。[4](三)学习障碍儿童协会的成立在学习障碍定义提出的当晚,与会人士决定成立“学习障碍儿童学会”(ACLD)。该学会确立的任务有三个:一是研究学习障碍的教育与现存的特殊教育之间的差异;二是争取更多人的支持,以推动政府建立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三是推动教育部门培养学习障碍方面的人才,以进一步研究这一领域的问题。因为这个组织的积极运作,使学习障碍的认定成为学者研究的主要焦点。不久,政府开始介入学习障碍的领域。美国公共卫生部颁布了三个法案,联邦政府辅助五个大学成立学习障碍研究中心。[4](四)学习障碍立法1972年,美国通过了教育法案94-142,即“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此法规将“学习障碍”儿童列为十类特殊教育服务对象之一,要求各州必须对有特殊障碍的儿童提供服务,保障学习障碍儿童接受免费适当教育的机会。从此,各学校开始设立针对学习障碍儿童的特殊教育计划,成立了很多资源教室并开展小班训练,逐步从小学扩展到中学,使接受学习障碍训练的人数大增。政府规定学校每诊断出一个学习障碍儿童,就会得到3万美元的资助,用于特殊教育的开支。[4]二、美国学习障碍立法影响因素1.政治因素政治因素在学习障碍研究整合阶段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间接推动着学习障碍立法。主要包含三个因素:人道因素、基金因素和研究因素。(见下图)[6]不同障碍学童的普遍性指标——行为、语言或学业性方面难以说明的迟缓学习障碍基金因素人道因素成立残障儿童处新教学理念被认同父母权益团体关怀学障学童的骤增公共基金支援智障与其他障碍区辨学障与智障的差异性研究因素1.人道因素美国向来是个高度重视人道主义的国家,美国社会也极为关切弱势团体的需求性。其宪法是基于人权法案的,以宪法为基础,美国的教育法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对象方面,注重对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不仅是美国公民,新移民,少数民族,也包括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打工者的子女,不仅是正常人,还有身体有残疾的人。[6]但当时学习障碍儿童并未包含在特殊教育法律中,随着社会各界逐渐关注学习障碍儿童,以及父母权益团体的推动,使得政府正视来自障碍弱势团体的请求。2.基金因素当时的美国总统(Jonh.F.Kennedy)在任期间推行智障公共政策,成立了残障儿童处,增添了特殊教育的服务项目。但由于学者专家对于视知觉或语言发展迟缓问题的学童未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共识,因而这些学童就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享有该公共基金会所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项目外。[6]许多学习障碍儿童的家长无奈之下,不得不为孩子的权利积极奔走呼吁。3.研究因素张冬冬,王书荃将美国的学习障碍研究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基础阶段和早期阶段。这两个阶段以1963年芝加哥举行的全美特殊儿童家长研讨会为分界点。在基础阶段,形成了有关学习障碍的理论并将理论上的设想应用于治疗实践[7]。但有关学习障碍的各种理论观点始终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专家学者们曾试图将各个理论观点整合为一,而不同学习障碍理论派系的整合使得早期阶段取得了许多突破性成果,94—142公法的通过即为这些成果之一。(二)组织因素学习障碍组织是学习障碍研究及立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除了学习障碍儿童协会外,还有学习困难委员会(CouncilforLearningDisabilities,CLD),学习障碍学会(DivisionforLearningDisabilities,DLD),Orton阅读困难学会(TheOrtonDyslexiaSociety,ODS),学习困难国家联合会(NationalJointCommitteeonLearningDisabilities,NJCLD)等组织。这些组织对学习障碍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们是学习障碍运动政治上和专业上的“武器”,这些组织的会员
本文标题:美国学习障碍立法进程对我国的启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438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