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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装饰设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1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设计原则第三章建筑立面色彩第四章建筑立面材料第五章建筑立面技术附录A孟赛尔色彩基本色2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个重庆”的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强化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提升重庆的城市品质和现代化水平,突出地域特色,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2编制依据1《建筑法》,建设部,199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2007年3《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1998年4《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5《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6《重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2006年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2006年8《宜居重庆建设纲要》,2008年9《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11号10《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文备[2010]15号11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2CJJ/T82-200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3DBJ50-063-2007《建筑外墙饰面翻新技术规程》14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15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1.3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立面装饰工程,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本导则结合实际情况执行。3第二章总体设计原则2.1具备前瞻性、可操作性原则设计立足现实,充分考虑长远发展,因地制宜,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2遵循整体与特色相结合的原则设计注重城市整体形象特征塑造,突出不同地区建筑外立面风格与特色,注重文化内涵,凸显城市品位,强化城市可识别性、传承历史积淀、弘扬地区文化、体现时代精神。2.3体现经济安全美观相结合的原则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应力求新颖、美观、做到经济安全、技术可行。2.4鼓励技术创新与节能环保的原则设计鼓励创新,采用先进可靠技术,选用循环再生材料,实现绿色生态、节能环保。4第三章建筑立面色彩3.1建筑立面色彩及其分类1控制范围及建筑分类重庆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包括主城区与其他区县建筑立面色彩设计。按照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居住建筑类、公共建筑类、工业建筑类三大类。其中公共建筑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本导则根据为方便表述,区分建筑类别,建筑色彩立面分段统一称呼为上部、中部、下部。3.2建筑色彩搭配根据重庆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建筑立面色彩宜采用淡雅明快的中浅灰色色系。导则要求在色彩规划控制色系与推荐色系的指导下,合理科学地运用淡雅明快的中浅灰色色系,遵循色彩比例,应用色彩搭配,满足城市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要求。禁止使用白色、黄色、粉色及纯色等其它色彩眼泪的外墙面砖作为外立面主色调,不宜采用大红大绿、鲜艳刺目的建筑用色和使用劣质装饰材料。1色彩比例参照1)建筑主色调:占建筑外立面的表面的60%—70%,能反映各个功能建筑的整体色调。2)建筑辅色调:用色面积约为建筑外立面面积的20%—30%,起到衬托主色调的配色作用,使主体建筑与建筑环境成为有序的色彩环境。3)建筑点缀色:主要运用在建筑物形象需要加强的部分,用色面积约为外立面面积的5%~10%。注:具有VI视觉识别系统的企业,可以选择将企业识别系统专用色彩作为点缀色使用。2建筑色彩选用搭配色谱各个功能区建筑色彩根据面积和部位的不同,将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进行建筑5色彩合理搭配,突出建筑主色调和辅色调搭配所产生出的整体观感效果,建筑色彩的运用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在建筑选用推荐色谱基础上,根据建筑功能、材料和环境进行精心设计来实现。本导则所采用色彩体系为孟赛尔色彩体系。(详见附录)3建筑色彩对比搭配1)色相对比:通过类似色相之间的对比协调,强调建筑的统一色彩因素,建筑立面色彩优先强调色相对比;以色相对比为主的配色是建筑立面色彩设计的主干。2)明度对比:通过色彩明度的高调对比、短调对比和中短调对比搭配,达到色彩搭配的光感、明快感,清晰感;明度对比是给人心理作用的关键。3)纯度对比:建筑立面色彩主色调为淡雅明快的中浅灰色系,纯色禁止用作建筑立面主色调,但可以作为辅助色和点缀色进行对比,面积不可超过主色调的30%。4建筑色彩调和搭配1)高明度调和:通过色彩的高明度、低纯度的变化进行调和,色相可以是同类色、邻近色或对比色;在各类功能的建筑立面中均可应用,并推荐使用于公共建筑类中商业建筑外立面色彩。2)低明度调和:主要分为明度低、纯度低和明度低、纯度高的配色。明度低、纯度低的色彩搭配应用于建筑外立面时,可适当点缀纯度高的小色块加以对比;明度低、纯度高的配色,可用于公共建筑类中的办公类建筑立面上,纯色只能作为辅助色或点缀色使用。3)冷色调:色相以冷色区为主的配色。在不破坏冷色调的前提下,可有适量暖色出现,增加色彩的丰富感。冷色调主要用于工业建筑类立面色彩搭配上。4)暖色调:色相以暖色为主的配色。在不破坏暖色调的前提下,可有适量冷色出现,以提高建筑立面的色彩表现力。暖色调主要用于居住类建筑外立面,包括公共建筑类中旅游、教育文化建筑。5)对比色调和:通过两种明度、纯度接近的色调之间的搭配,主要用于强调视觉冲击力的建筑立面上。对比色进行调和时需注意与周边环境的融合。推荐使用于公共建筑类中旅游、文化建筑外立面。63.3建筑色彩控制建筑色彩控制总色谱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实际现状,控制体系采用国际通用的色彩标准体系——孟塞尔色彩体系,并以孟赛尔色彩体系作为重庆市全市域的控制性标准色谱。重庆市内各类型建筑物的辅助色、强调色与屋顶色的色彩,均以导则划定的色系及其使用范围作为规划管控依据。该色谱针对重庆市的三种建筑类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划定各类建筑外立面色调的色彩控制范围。1城市建筑功能区色彩控制对于重庆市内无明确推荐使用色谱管控的所有在建、待建或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均须依照建筑功能类型中相对应的控制色彩,对建筑外立面主色调、辅助色、强调色与屋顶色的范围确认、选择、设计与涂装。建筑主色调以及禁止使用色谱;建筑辅助色、强调色与屋顶色由本导则色彩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已建项目,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导则要求,在建筑立面改造时进行逐步涂装。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外立面以暖灰色色调为主。建筑物上部采用高明度色彩,创造视觉的开放感,在建筑外立面可实行分节涂装,或各分体体块涂装,以免整体色调过于单薄。在建筑物下部,可以适当使用纯度较高的色彩进行涂装。2)工业建筑:建筑外立面采用与玻璃、金属相符合的冷色系灰色色调作为主体色,建筑外立面要使用高明度低纯度的色彩,来展现轻松明快的效果,并充分应用型钢、玻璃等现代材料。局部可增加较明快色彩体块点缀,避免工业建筑给人过于冷漠的印象。3)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色彩根据建筑功能和设计要求,选择不同色系的中浅灰色色调作为主色调,部分场所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颜色较深、较纯的灰色色系;鲜艳刺目的色系除警示区域外,不宜做为建筑主色调;严禁使用纯色作为建筑主色调。2建筑立面色彩分段式控制色彩分段控制:对于外立面造型比较平淡统一、缺乏足够变化、略显单调的建筑。应采用分段控制方式,对建筑物实行色彩涂装与设计。具体可分为横向分段控制与竖向分段控制。7横向分段控制即按照建筑上部、中部与下部实行色彩分段设计与涂装。但需注意横向分段避免生硬的“一刀切”式的分段。各分段可有一定的结合和穿插。该控制方式适用于小高层及中高层建筑,高度一般为50M以下。建筑下部色彩控制如下表所示:色彩类型控制高度占外立面总面积比基底色按建筑自身结构外观而定20%以下建筑下部1对于高度小于或等于20M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建筑下部的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建筑下部一层或距地面3M高度范围内,且应满足涂装面积要求2对于高度在20M至30M之间的小高层建筑,建筑下部的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建筑下部一至二层,或距地面6M高度范围内,且应满足涂装面积要求3对于高度在30M至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建筑下部的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距地面10M(含10M)高度范围内,且应满足涂装面积要求4对于高度在50M以上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满足涂装面积要求,建筑下部的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距地面15M(含15M)范围内5%以下注:建筑下部指建筑物低层部位。从人行与车行角度规定。竖向分段控制即按照建筑外立面纵向格局的特征,对体型外观相同的纵向部位实行统一涂装,使建筑外立面纵向部位特征区分明显,并展示出适度变化与独特风格。该控制方式适用于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高度一般在50M以上,以达到建筑浑然一体的效果;对小体量建筑(低于20米)也可采用色彩竖向控制。3建筑立面色彩分部控制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与涂装时,应具体结合建筑外立面造型与结构特征适当采用分部控制方式:分部控制要求对展现建筑体型特征,表明功能格局的构件(门、窗、阳台、底部入口、隔栅、檐沟、墙裙、装饰性线条、屋顶造型等),实行色彩分部设计与涂装。以清8晰区分、展现建筑外立面构件类型及线条,同时起到丰富立面设计、塑造特色风格与彰显色彩变化的作用。9第四章建筑立面材料4.1基本规定1所有外墙饰面砖、饰面片材、涂饰材料,各种外墙幕墙(包括采用玻璃、石材、金属、瓷板等材料施工的隐框、半隐框、明框、点支幕墙等)和外门窗(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质门窗、复合材料门窗等)的选用,都必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施工图纸表达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2对于无现行应用技术规范的幕墙新技术、新产品,其设计、制作安装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按规定报建。3建筑立面材料应为环保材料,应具有较好的耐候性,其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并采用绿色施工工艺。4.2幕墙材料1鼓励使用金属板幕墙,不宜使用玻璃幕墙、石板和瓷板幕墙。2建筑幕墙的设计和选用,在满足耐久、安全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采用节能效果好的构造和材料。3幕墙玻璃必须采用安全玻璃。钢化玻璃不宜单独使用,且在人员易于聚集的建筑立面部位不应单独使用钢化玻璃。4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应采用低反射率镀膜玻璃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5在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建筑物使用幕墙玻璃面积不宜超过墙面建筑面积的40%。6外墙幕墙在室内一侧应设置高出地面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并满足高层建筑防火规范。4.3饰面砖材料120层及以上或60m及以上的建筑外墙和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普通饰面砖,其他有机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普通饰面砖。2对于新型外墙饰面砖系统的应用应符合渝建发【2009】161号文的相关规定。3外墙饰面砖粘贴基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104饰面砖的粘贴材料和勾缝材料应采用与之配套的专用材料。5饰面砖粘贴的接缝宽度应不小于5mm,不得采用密粘方式。6应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饰面砖清洗剂。4.4饰面片材1饰面片材可选用天然石质片材和聚合物类复合片材,其耐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2高层建筑宜选用聚合物类复合片材,不宜采用天然石质片材。3外墙饰面片材的色彩和质感应符合设计要求。4.5涂饰材料1外墙涂饰材料可选用纯丙、硅丙、聚氨酯、氟碳树脂类涂料和彩色砂浆,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2外墙涂饰材料宜选用优质水性涂饰材料,严禁采用有毒污染的溶剂型涂饰材料。3外墙涂饰材料的色彩和质感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品种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选用。4外墙涂饰材料的腻子、底漆、密封材料等辅助材料应与主涂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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