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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功能:“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安定生活,调节分配”。包含了三方面的含义,既保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功能。(一)政治功能——稳定社会(二)经济功能——促进经济1、平衡社会需求2、调节投融资3、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三)社会功能——安定生活社会保障在安定生活上已经形成了有序的三个层次:1最低生活保障,具有济贫的作用;2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防贫的作用;3福利生活保障,具有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账户设立中央公积金是一个完全积累的强制储蓄计划。雇员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费,记入中央公积金局为雇员个人设立的账户。另外,雇主也要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为之缴费。这样,在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积累额为雇员个人和雇主的缴费之和。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一份为三: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使用55岁以下的会员可以动用普通账户中的存款进行中央公积金局制定的投资,包括购置政府组屋、政府批准的保险项目和投资项目,支付教育费用以及向父母的退休账户进行填补性的转移支付等等。这些投资都要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指定的投资托管人来进行,托管人所要具备的资格则根据托管法的规定来决定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起源于英国,后为瑞典等国发展。其理论依据是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这是一种“从摇篮到坟墓”全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实行收支和管理的统一。它按照统一标准缴费,统一标准支付社会保障金,各项保障待遇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保障模式覆盖面广,保障内容丰富,范围扩展到了全体公民和居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宽范围、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其优点是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使居民能享受很高的福利水平,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业,使社会保障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管理成本较低。但是高福利也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是社会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政府财政负担重,财政赤字较大;二是不利于激发和调动社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使劳动者产生懒惰情绪,抑制就业增加;三是企业承担保险费过重,增加了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型模式是社会保险在整个保障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的一种模式。它强调社会保障是个人的事情,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资助,因此也称为“投保资助型”。它起源于德国,后为美国、日本等国仿效实行。这些国家不仅继承了德国采用的那套理论,而且还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模式,美国便在此基础上吸取了凯恩斯的“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经济以摆脱经济危机的理论,进一步确立了“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缴纳,而国家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津贴”的原则,把义务和权利作为对等条件,追求“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原则,使受保人不陷入贫困”。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保障内容广泛,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雇员、雇主按薪金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政府财政通常也承担一定比例,即费用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分担,强调待遇与收入及缴费相联系;由国家立法作后盾,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上实行多层次管理。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缺陷: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的缴纳的保险税,因此税率问题常常是一个敏感问题。国家保障型是由前苏联建立的社会保障模式,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它的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学说和列宁在1912年“工人最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的论述中提出的“一切保险费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的基础上创立的。前苏联、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都曾经实行过这种模式,但是目前仍在继续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它的主要特点是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但有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待遇和服务;推行物质和精神保障相结合的路线。但是这种模式的覆盖面比较小,仅限于就业劳动者,既不符合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又由于没有采用经济运作的管理思路,保障待遇既不和效率挂钩,也不与缴费和劳动贡献相关,缺乏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加重了单位(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容易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浪费。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是以强制储蓄为核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强制推行的自我保障制度。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按照每个月应付的利息,一并打入个人的公积金帐户,职工退休或其它需用时,连本带息返还职工,受保人享受的待遇只在其帐户内的公积金里支付;而国家在社会保障中资金的支持力度很小,它只负责确定利率,承担中央公积金运营的全部风险。这种模式强化了自我保障意识,减轻了政府财政责任,增加了资金的透明度,监督机制比较强,同时它也避免了福利型和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的某些缺陷,具有很强的社会激励作用。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它体现互助互济和再分配作用较弱的特点,而且政策未能向低收入者倾斜,因此社会公平程度很难提高。从以上四种模式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有三个优点:一是以法律为后盾,一切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在法律保障的范围内进行;二是社会保障管理分工较为合理,多头管理的现象较少,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三是保障范围较广,保障内容也广泛。但是这些国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财政保障支出增长过高,导致国家的财政负担过重,也降低了企业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保障范围过广,容易导致人们产生懒惰情绪,过分依赖社会保障;另一方面有些国家社会保障过分强调公民的自我保障,又难以体现社会保障的互济性。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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