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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考试要点提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第一章1.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2.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合同法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3.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1)建设用地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2.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2)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1.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④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①无工作业绩;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③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2)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1.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1)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2)单位(子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3)分部(子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4)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2.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31)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2)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3)*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4)*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2.项目新开工时间: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3.生产准备——主要内容:A.招收培训生产人员;B.组织准备;C.技术准备;D.物资准备4.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对比法。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a)过程后评价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1.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管理: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2.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2.2建设工程目标管理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1.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2)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其他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3.1合同概述一.合同的订立1)要约①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③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④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2)承诺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③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④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⑤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⑥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3.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b)纯获利益的合同。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b)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5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b)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①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③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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