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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基础工作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处罚措施社区矫正托管查找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委托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审前社会调查应注意以下问题:1、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由被告人和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上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应的镇街司法所或村、(社区)居委会,选派2名以上有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2、各相关人员对调查员、被调查人、被告人、调查目的及调查内容等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发生不良社会效果。3、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4、实施社会调查时,现场做好笔录和录音,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取的材料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确认。5、调查完毕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做出评估意见,自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函的十五日内,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1、住所情况(详细居住地地址)2、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其社会关系)3、一贯表现(被告人尚在社会时的行为表现)4、犯罪行为和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5、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6、拟禁止的事项(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希望被告人被禁止的事项)。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适用(不适用)社区矫正。(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1、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告知其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三日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到司法所落实,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司法所应当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当日内,建立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若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则矫正小组应有女性成员。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由监狱或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5.矫正接收宣告内容和程序。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庭宣告禁止令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矫正手册。6、司法所在法律文书接收齐全之后,应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监管要求一是报告义务。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的报告事项: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联系方式变化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保外就医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居住地至外地,离开时间在一个星期之内的,需要向当地司法所请假,司法所需详细备案,并向所在区市司法局报告;离开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司法局请假,区市司法局应详细备案,并通告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般不得变更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具体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五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社区矫正人员不得出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社区矫正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社区矫正人员是境外人员的,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有权交控部门的通知阻止其出境。分级处遇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即宽管、普管、严管。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施期限为三个月严格管理。期满后司法所十日内依照山东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以上基本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管。(具体管理规定详见《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级处遇暂行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书面思想汇报应该由其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社区矫正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社区矫正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范文社区矫正人员书面想想汇报范文社区矫正处罚措施处罚措施1、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罪犯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罪犯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2、《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罪犯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简称:六五八情形)3、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办法》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罪犯,罚责更为严厉。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对今天不到会的人员给予警告一次。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电话号码变更无法联系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注意:警告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报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作出书面决定。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注意:撤销缓刑和假释,由司法所填写《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调查取证后,在《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填写《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注意: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分三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二是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三是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形向不同机关提出收监建议,具体程序参照撤销缓刑(假释)治安处罚及又犯罪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禁止令不属情节严重的,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居住地司法所提出
本文标题:社区矫正工作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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