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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2]82号(2002年6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五日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2002年5月9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9]文1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中央调资政策落实的紧急通知》(闽政发明电[200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一、拖欠工资是指本级政府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含工资性津贴、补贴和调资政策未足额兑现部分,下同)。具体以市、县(区)、乡(镇)为单位,以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范围,按中央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标准,进行统计考核。凡在报告期内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含历年拖欠未补发到位部分),即确定为拖欠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的市、县(区),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每季度通报一次,以此作为全省执行“四不准”规定的对象。二、“四不准”规定是指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或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具体为:(一)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乡(镇)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下同)申请公费出国(境)的,除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外事办联合审核批准外,一律不予审批。(二)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申请购买或更新小汽车的,一律不予审批。(三)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或装修办公楼的,一律不予审批。(四)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市、县(区)、乡(镇)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确需建设2的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统一组织,要求本级承担部分筹资任务的重大项目外,其他用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三、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和中央调资政策落实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及分析资料的填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及计划、外事、控购、监察等部门定期通报拖欠工资的市、县(区)名单。四、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自收到通报名单后,要及时将其列入执行“四不准”规定的范围,严格把关。凡属于执行“四不准”规定范围的,无论涉及到谁、金额多少,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或核拨资金。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四不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存在拖欠工资而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各审批机关未严格按“四不准”规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政纪责任。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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