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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消防训练、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第二章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2(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扑救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社会消防安全工作;3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七)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4(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五)督促辖区单位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四)发现火灾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组织初起火灾扑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5(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四)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六)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专项规划。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实施。审查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做出具体安排。第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6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八条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依法抽查经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第二十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7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标明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营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第二十四条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共同负责,并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建筑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8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二十五条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第二十六条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第二十八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消防控制室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正确处9第二十九条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出具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应当按规定设第三十条(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的配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规定10第三十三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取得外省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三十四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二)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第三十六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和逃生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第三十七条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1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停放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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