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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第三条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省直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工作机构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等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对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2-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六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第九条职工代表一般以处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比例,根据实际确定: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占10%至15%;职工总数总数在200人至500人的,占15%至25%;职工总数在100人至200人的,占25%至35%。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3-补选。第十二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和有关领导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作为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多少确定,成员中应有一般职工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7人组成,一般从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4-出处理意见。(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为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实施方案;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三)评议监督小组职责: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八条提案征集制度。⑴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机关工会向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征集表。⑵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征集表。⑶机关工会召集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初审、立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定。⑷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情况。⑸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并给予奖励。第十九条督查制度。⑴期中督查。机关工会(专门工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⑵重点督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⑶全面督查。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对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作出评价,并视情对执行决议、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批评和质询。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机关工会应将召开会议的时间、议程、中心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表决形式等,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应及时给予工作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十天内,机关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机关工会要建立职工代表定期培训的制度,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职工代表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调查研究等形式。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5-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⑴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⑵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工作。⑷指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做好提案征集工作。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和大会提案的办理。⑹维护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申诉。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⑻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上级机关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省直各集团、总公司、行等机关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福建省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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