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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在全省范围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全省所有县(市、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免费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检测、咨询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三、工作内容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服务流程见附件1。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2。(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管理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每年的药物采购计划的申报,接收保管国家妇幼中心采购分发的药物,并根据需求分发各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各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药物的管理,负责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药物并指导用药按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闽卫妇幼函〔2009〕859号)执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3。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四、保障措施(一)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省、设区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确保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定期得到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二)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通过国家传染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6。(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级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制订本级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监督指导和评估。逐级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上报流程和时限参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年度报表执行),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本方案工作要求将列入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责任书”予以考核。(四)资金和物资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试剂、药品、物资等招标工作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实施,采购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各设区市,按需采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做好招标工作,定期向省卫生计生委汇报告工作进展;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相关试剂、药品及物资采购、保管、发放及登记等工作,并按需要发放至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试剂、药品、物质的管理,追踪使用情况和效果,杜绝浪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并免费配送的试剂、药品及物资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五、职责分工(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处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处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及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宣传处负责协调基层卫生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卫生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儿童的健康管理及,阳性孕产妇及儿童的健康管理及随访、转诊等工作服务;财务处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确保必要的经费支持。各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疾控、基层卫生处、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医疗卫生机构。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诊断工作;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4.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5.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6.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本文标题:福建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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