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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时间:2014-04-10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申请材料中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指什么,如何办理这两项材料?答:上述两项证明文件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材料的具体事宜请联系基金业协会。2、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答: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3、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答: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4、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采用何种结算模式?答: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5、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3-25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三、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四、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私募基金延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六、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七、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九、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7号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推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交叉持牌,促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创新发展,依据《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以及开展有关私募业务通知如下: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公司挂牌推荐、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做市业务应遵守有关业务规定,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合规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并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遵守私募业务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包括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应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在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可在报价系统申请开展私募产品投资、创设、推荐、代理交易等业务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自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应当按照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做好产品销售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规定,规范开展上述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并建立健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一)将私募基金管理与证券投资咨询、做市等业务从部门设置、人员职责等方面分开管理;(二)防范私募基金投资计划、投资产品等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三)公平对待不同客户,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四)不得利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做市等业务进行市场操纵或者内幕交易。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应接受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运营管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做市业务应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月19日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2015年3月20日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一、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
本文标题: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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