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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流程一、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科技成果登记表(三份),提交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一份即可;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技术评价证明(一份);(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3、电子文档(CGSBQY.ARJ压缩文件)二、登记程序:1、在国家科技成果网(),或福建省科技厅网站“相关下载”页面()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6.0”软件;2、安装、运行该系统,按照登记表上的填报要求输入数据,如实填报该表;3、打印登记表,注意在登记表的首页加盖成果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公章;4、“导出”已输入的数据,生成电子文档(CGSBQY.ARJ压缩文件);5、将登记表、相关技术评价证明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提交福建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科技成果登记号。三、特别提示:1、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组织好所需材料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可按照属地或直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厅局递交全套登记材料,由所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厅局作为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提交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我省部分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也可以作为推荐单位,如: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公司等。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3、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得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4、省科技厅将定期在网站公布科技成果登记号,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可登陆省科技厅网站“相关下载”页面下载查询。
本文标题:科技成果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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