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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税收实体法第四节税收程序法第五节税收立法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适用原则(一)税法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的特征征税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第一节税法概述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等。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的效力(一)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和保税区等)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地方范围内有效: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动失效溯及力问题。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其实施之前纳税人的行为如果适用,该税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第一节税法概述(三)税法对人的效力税法对人的效力即指税法对什么人适用、能管辖哪些人。在处理税法对人的效力时,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受本国税法的管辖;二是属地主义原则,凡是本国领域内的法人和个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适用本国税法;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税法概述三、税法的作用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一节税法概述四、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第一节税法概述(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第一节税法概述(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社会再生产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法的参与和调节,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第二节税法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权利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第二节税法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第二节税法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第二节税法法律关系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构成逃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第三节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税种与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减税免税等。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相关概念: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代征代缴义务人: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课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相关概念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作的规定,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例如所得税的所得额。实物形态(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例如车船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乘船的吨位、数量等。相关概念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是一致的(所得税类),但大多数情况下税源不等同于课税对象(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三、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比例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税率,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如增值税、消费税),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还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5%-20%)。比例税率的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但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调节能力不如累进税率);计算简便。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形式: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定额税率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单一定额税率和差别定额税率两种。在同一税种中只采用一种定额税率的,为单一定额税率;同时采用几个定额税率的,为差别定额税率。定额税率的特点: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税率的其他形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比例税率: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
本文标题:税法(第一章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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