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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SC/G1501-2004版本号:A修改号: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CSC/G1501-200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1页共6页版本号:A版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产品范围: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空压机)。2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下列定义。2.1空压机实际容积流量经空压机压缩并排出的气体,在标准排气位置的实际容积流量,该流量应换算到标准吸气位置的全温度、全压力及组份(例如湿度)的状态。2.2空压机组的输入功率在额定供电情况下(如相数、电压、频率)空压机组总的输入功率。输入功率中应计入空压机组内所有装置的影响。2.3输入比功率在规定工况下,空压机组的输入功率与空压机实际容积流量之比值,单位:kW/(m3.min-1)。2.4空压机节能评价值节能空压机在规定工况下所允许的最高输入比功率值。3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产品要求4.1.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3279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GB/T13928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JB/T4253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JB/T6430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JB/T8933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JB/T8934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4.1.2产品电气全安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许可证)4.1.3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19153-200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4.2认证申请4.2.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空压机产品型号申请认证,一个型号视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4.2.2受控部件/材料空压机的受控部件/材料是压缩机主机、电动机、进气滤清消声器、油气分离器、冷却器等。4.2.3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CSC/G1501-200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2页共6页版本号:A版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4.2.4受理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4.3产品检验4.3.1产品送样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选送样品负责。4.3.1.1送样原则1)设计定型产品,并取得生产许可证,能够批量生产;距完工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产品。2)按产品型号送样。4.3.1.2送样数量每个型号送样1台。4.3.1.3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4.3.2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4.3.2.1检验依据GB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3853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4.3.2.2检验项目及要求通过检测空压机实际容积流量和空压机组的输入功率,计算输入比功率。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4.3.2.3检验方法试验是对空压机组(包含主机、进气滤清消声器、单向阀、油气分离器或后冷却器等)进行。按GB/T3853的规定检验。空压机实际容积流量、输入比功率应分别换算到GB/T13279、GB/T13928、JB/T4253、JB/T6430、JB/T8933或JB/T8934规定的工况及空压机铭牌规定的转速时的性能指标。4.3.2.4判定样品的输入比功率符合要求,则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否则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4.3.3产品检验报告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测试,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4.3.4受控零部件管理要求4.3.4.1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受控零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样品测试,其它受控零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4.3.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报备的受控部件/材料发生变更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认证中心进行检验或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4.4初始工厂审查4.4.1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CSC/G1501-200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3页共6页版本号:A版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4.4.2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4.4.3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1评价与批准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4.5.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6获证后监督4.6.1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SC/G1501-200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4页共6页版本号:A版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4.6.2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4.6.2.1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4.6.2.2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所)抽取1个型号的1台样品送检。具体抽样方法、型号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3.2。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4.6.3结果评价4.6.3.1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4.6.3.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4.6.4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5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5.1认证范围的扩大CSC/G1501-200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5页共6页版本号:A版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5.1.1新型号的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5.1.2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4.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4.3.4规定进行备案。5.2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5.2.1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5.2.2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6认证证书6.1认证证书的保持6.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6.1.2认证证书的变更6.1.2.1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6.1.2.2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6.1.3认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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