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是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对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等方而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立案登记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体现的大多是以当事人意志为出发点的程序选择,这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情形有着天然的区别。虽然在制定立案登记制时,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但民事立案登记制度不可避免的会使我国法院而临很多困扰。,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初期,法院适用立案登记制会遇到一些问题。通过笔者对立案登记制在具体实施过程的调查了解到,在目前阶段立案登记制度已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案件数量增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立案登记制在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很多不该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能力欠缺的情形下,无疑给法院增加了很大压力。有的当事人存在不理性起诉的行为,明知道自己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还进行起诉。立案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后,当事人仍然起诉,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上诉,这种不理性的起诉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很快解决,但是个别当事人错误的认为法院在推脱,片面的追求诉讼,反而增加了诉累。如:当事人甲的案件已经经过处理,他还到法院进行起诉,到信访部门要求解决,经法官解释后,告知其可以进行申诉,可甲仍然到法院进行起诉。另外,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门槛放低,各类案件数量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例如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放宽,案件数有上升的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违规违法建立宅基地、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信访等案件可能进入法院。除此之外,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予以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申请上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诉案件数量。出现滥用诉权的行为。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履行时间、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持续侵权、不履行执行义务等目的,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滥诉、缠诉、虚假诉讼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乙为了逃避债务,以诉讼的形式,将两套房屋卖给某丙,使真正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另外,在立案登记制下,诉讼程序能被轻易启动,会导致部分无辜人员成为“被告”,无端受到侵扰。笔者了解到的某个案件中,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未查明被告基本情况的情形下,将另一同名、与原告毫无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拉入诉讼,此举明显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给“被告”带来诸多不便。实践中,滥用诉权类型主要包括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重复诉讼。在立案登记制下,一方而导致许多本不应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进入法院,另一方而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单从此现象看,滥用诉权的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势必影响到后续审判程序等。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庭法官要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立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出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工作,立案后,立案庭还要在2日内或及时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审理,还有因案件数量增加使送达工作量增加,这些环节无形的加大了立案庭的工作量,加之法官对新增加的工作的理解、掌握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理解、运用,需要一个过渡期,导致在改革初期立案工作效率暂时降低。有的院立案庭法官4人,庭长、副庭长、录入人员、送达人员,平均每天接待当事人10人-20人之间,平均每天送达法律文书8件,工作量还会继续增大。另外,在立案登记制下,易出现被告不适格、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会发现,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变更被告还是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都会造成诉讼拖延,浪费司法资源,也就是说,立案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立案法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存在理解、适用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意见》中不予登记立案的规定包括:“(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该款中“违法起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是否包括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意见》中第五项规定了制裁违法滥诉。但是未明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该款中的“笔录”是否能代替当事人的起诉状直接给被告送达?《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该款中“指定期限”确定多长时间为宜?《规定》第十二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该款中“及时”的规定是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2日为准?这些规定、意见的出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立案法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都需要一个适应、理解的过渡期,对于一些条款的理解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才能更好把握。
本文标题:立案审查制的缺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520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