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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村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村级各种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条村党支部在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施行行政管理和接受行政管理的关系;在村民自治事务方面,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镇党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关系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所规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小组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在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财产、资金等方面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平调。村民委员会与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是协助关系。第三章村务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贯彻执行,完成上级党组织、基层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要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第七条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第九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当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时,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第四章村务管理的具体方法第十条村党支部委员的工作分工,由党支部提出方案,报镇党委审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村党支部具体负责:(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具体措施。(二)制定村党支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审定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责任制。(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四)领导和组织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选举工作。(五)对村务管理人员和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六)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制定本村(包括所属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本村(经济联合社)的财务收支计划,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三)村级(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及其变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集体土地出让的受益及收支事项,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四)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提成奖励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待遇。(五)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六)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村民小组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制定本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本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计划,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三)村民小组级(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及其变更,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及补偿款,集体土地出让的受益及收支事项,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第十四条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组事务予以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十五项进行。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题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可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布。公布栏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在村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要设立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任期相同。村委会委员、村民小组领导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委会确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财务公开的程序:第一,每月初开展“民主理财日”活动,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第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根据理财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公开的资料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共同签字;第三,按区农业局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过程中,当意见不统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无法出具审核意见时,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处理和调帐。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同一套人员。第十五条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帐款分管和现金、存款分记;支票、印鉴分别保管,货币资金每月进行出纳帐与银行对帐单、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并做到日清月结;对外收款,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由会计制单,出纳收款并及时缴存银行入帐;一切现金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白头单报帐,不准坐支、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和出借帐户;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帐(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以外)。开支审批手续要完备,所有支出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有领导审批。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日常的小额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日常的小额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村民小组长经手的开支,由村民小组领导班子集体审批。村组两级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的大额开支,须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由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批。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兴办经济项目和基建工程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和以资金、固定资产、土地等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项目,必须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方法、经济效益和资产变动等相关资料。经济联合社的,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组领导班子、党员、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联合召开会议研究立项,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村组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要制定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代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经批准的基建工程,必须在镇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公开招标、投标。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工程结束,由村务管理人员、村民代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组成验收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第十七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前,要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民主决策,经镇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签约。按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鉴证机关进行鉴证。合同签订后10天内必须移交村民委员会档案室归档。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设立会计服务站,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设一名会计主管作为负责人。由会计服务站统一管理村、组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业的财会业务。专业财会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考聘用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专业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区、镇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要凭证上岗。第十九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村党支部印章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由党支部书记审批。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党支部同意,并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文书或指定人员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需使用印章时,要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民主决策和审核程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管理档案。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室,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实行档案综合、规范管理。第五章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第二十一条村党支部要教育村务管理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村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于开拓,带领群众共
本文标题:端州区村务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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