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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理论与实务)第十二章不正常运输及索赔第一节货运事故的产生一、货运事故的概念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狭义:货运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广义:货运事故还可以包括运输单证差错、迟延交付货物、海运中的“无单放货”等情况。二、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1.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海上运输恶劣的环境和工作上的差错是造成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①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志不清,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②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拘捕、扣留和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③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和受损的结果是:(1)盗窃、抛货、遗失、落海等原因会造成这部分货物的灭失;(2)包装不良或破损、盗窃、泄漏、蒸发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内容短缺;(3)积载不当导致船舶航行中发生货物移动、倒垛,包装脆弱,装卸操作不当造成货物碰撞及坠毁,使用手钩等原因会都造成货物的破损;(4)雨、雪中装卸,驳运过程中河水浸湿,消防救火过程中的水湿,舱内管系故障导致淡水浸湿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水湿;(5)海上风暴、驳载过程中舱内海水管系故障、船体破损等导致海水浸人,消防救火过程中的海水水湿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海水湿;(6)通风不良,衬垫、隔离不当,积载不当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汗湿;(7)不适当的混载,衬垫、隔离不充分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污染;(8)驱虫、灭鼠不充分,舱内清扫、消毒不充分,对货物检查不严致使虫、鼠被带入舱内等原因会造成货物被虫蛀、鼠咬;(9)潮湿,海水溅湿,不适当的混载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锈蚀;(10)易腐货物未按要求积载位置装载,未按要求控制舱内温度,温、湿度过高,换气通风不充分,冷藏装置故障等原因会造成货物腐烂、变质;(11)标志不清,隔票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混票;(12)自燃,火灾,漏电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焦损;(13)温度过高,换气通风过度,货物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会造成货物的烧损;(l4)集装箱运输中,在集装箱的装箱过程中存在货物包装不良、积载不当、箱内不清洁等各种情况时,都同样会造成货物受损。2.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飞行阶段遭受灭失、损坏的可能性减小。但在空运货物的交接、机场堆存、装卸机等中,仍存在着工作差错而造成的货运事故。空运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内因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丢失;(2)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符合要求,使包装破损、货物泄漏等原因造成货物短缺;(3)承运人未注意到货物性质所引起的变质、污染、损坏;(4)不适当的积载造成货物的污染、损坏;(5)承运人没有按指示标志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货物变质、污染、损坏;(6)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陆路运输的货运事故主要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毁损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盗窃、遗失等造成货物的灭失;(2)隔票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造成货物的混票;(3)误装、误卸等造成有货无票、有禀无货的货物溢短;(4)野蛮装卸,衬垫、积载不当等造成包装破损和货物毁损;(5)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毁损。4.非货运事故“原装货物数量不足”的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是贸易合同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这些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承运人只要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5.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国际货运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也会造成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货方对货物包装不良、不牢固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运输或者贸易上的欺诈行为等可能使有关的关系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第二节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运输中的货运事故大部分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所致。但实践中有些货运事故是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第三方(如港口、机场、集装箱货运站等),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导致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减少、质量变差的损失将由不同当事人所承担,这里的当事人可能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中的当事人。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一、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任的期间。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由不能免责的原因使货物受到灭失或者损坏,应当负赔偿责任。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空运承运人运输期间: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陆路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陆路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运输工具:要求符合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才能投入货物运输;运输货物时,运输工具还应符合适合特定运输风险和货物特性的总体要求。保管货物:各种运输方式都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运输负责。运送速度:承运人应尽量合理地快速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违反合同时,货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实际损失,即货物发生实际灭失或者损坏;另一种是经济损失,即货物虽未发生灭失或者损坏,但货主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迟延交付。国际货运中对承运人因迟延交付货物应承担的责任都作了规定。3.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应承当责任。但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又规定一系列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可免于承担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的,承运人可通过合同减少或者放弃、但不能增加。即使承运人应当对货损货差负责,但有关公约、国法律都赋予了承运人一项特殊的权利,即承运人可以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3.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两种情况下不使用责任限制,一种情况是有特别的约定,如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另一种情况是承运人丧失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如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承运人就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二、托运人的责任1.正确提供货运资料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将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体积等资料向承运人申报,须保证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妥善包装货物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托运人没有义务使用可能的最安全的包装而导致额外的费用。如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由此引起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免除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三、货运事故的发现与责任判断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和发现可能不同步。货运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具有报告的责任。记录和保留有关事故的原始记录都十分重要。提单、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商务事故记录等货运单证均是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对于已发生的货运事故,如收货人与承运人不能对事故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取得一致时,则应在彼此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共同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日后确定货损责任的重要依据。1.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自己负责。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也并不是说托运人就能百分之百地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时间不仅指货物装载在运输工具之上的阶段,也可能包括货物等待装运和等待提货阶段。这要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或者运单的人未在单证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须向收货人交付与单证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3.第三者的责任对于货损事故,尽管可能确定是第三者的责任,承运人或托运人都不能免予承担责任。只不过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解决了货损、货差的赔偿问题之后,再根据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三方责任人。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车辆以及仓储企业等。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货差事故的出现。责任的必要证据。要根据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确定责任。总而言之,事故的责任划分,应以货物在谁的有效控制下为基准。而且,对于任何货损、货差事故,首先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问的赔偿问题的解决,然后才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追偿问题。第三节索赔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等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承运人等处理货主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理赔。一、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1.提出索赔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有根有据的原则(3)合情合理的原则(4)注重实效的原则2.索赔对象的确定买方应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索赔的情况有:(1)原装货物数量不;(2)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3)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4)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原因。收货人应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有:(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作出保留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3)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原因。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情况有:(1)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的损失;(2)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等原因。受损方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有关责任人索赔。货主还可能根据其他合同,如仓储合同等,要求责任方承担损失的索赔责任。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索赔人具有索赔权;(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二、索赔的一般程序1.发出索赔通知(1)国际海上货运中的规定《海牙规则》规定,“根据运输契约有权收货的人,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于货物被移交他监督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3日内),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这种移交便应作为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证据。”(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海牙议定书》规定:“关于损坏事件,收件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系行李,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7天内提出,如系货物,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关于延误事件,最迟应在行李或货物交付收件人自由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3.提起诉讼或仲裁三、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1.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指货损事故责任人对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1)现金担保由货损事故责任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并以这笔现金作为保证支付赔偿金的担保。(2)保函担保函担保是使用书面文件的担保形式,保函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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