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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贸易术语理论教学环节本章摘要:掌握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了解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学习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从总体上把握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掌握E组、F组、C组和D组三种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掌握它们的特点,以及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和责任、费用负担方面的有关规定。了解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及其与买卖合同性质的关系,掌握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在实践中灵活的选用的贸易术语。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E组贸易术语第三节F组贸易术语第四节C组贸易术语第五节D组贸易术语第六节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通则,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这些习惯作法要经过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撰,才能够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所以贸易惯例与习惯作法是有区别的)(一)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此规则修订为21条。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1)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2)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2(4)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2)和(3)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下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INCOTERMS2000的分类,如下表: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FAS(FREEALONGSIDESHIP)FOB(FREEONBOARD)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要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PT(CARRIAGEPAIDTO)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DDU(DELIVEREDDUTYUNPAID)DDP(DELIVEREDDUTY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2、依法定立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黄金原则)。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不如合同所规定的效力大,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排除某个惯例,如果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3、国际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该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4、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该项惯例,在合同执行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用某项国际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它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3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本节小结本章主要学习了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作用,并掌握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作用和主要内容。本节重点: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主要内容本节难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作用。第二节E组贸易术语一、EXW(一)EXW术语的含义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交单)2、买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收货付款)(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清关)二、使用E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的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4没有能够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1、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2、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时采用“EXW装车”(EXWLOADED)这一变形,而《2000通则》未对贸易术语的变形做出规定,这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是仅负责货物装上车辆的费用,还是包括承担装货期间的风险在内。(三)EXW术语的适用范围使用这一术语时,买方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是所有术语中最大的,买方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运输环节及在出口国的出口清关问题,权衡利弊。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就不应使用该术语。第三节F组贸易术语本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一、FCA(一)FCA术语的含义FCA的全文是FREECARRIER(…NAMED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点对该地装货和卸货义务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任何地方交货,卖方就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二)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出口清关)(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交单)2、买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签约、支付运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领货付款)5(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进口清关)(三)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1)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2)交货地点:①、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即当卖方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他行事的另一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完成交货义务。②、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当卖方将装载于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处置之下时,完成交货义务。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1)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2)如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通则》解释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4、FCA与FOB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并以货物越过船舷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采用非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贸易,或虽采用海运却不存在“船舷”界限的运输方式(如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多式联运等)的贸易,均不适宜使用FOB术语,应采用FCA术语。二、FAS(一)FAS术语的含义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6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二)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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