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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电石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深入开展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贯彻能耗限额标准的必要性电石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内市场对于乙炔产品需求的增长,我国电石产能和产量迅速增加。电石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技术装备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参差不齐,节能形势严峻。为了促进电石行业健康发展,2008年国家发布了《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强制性标准,对电石行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升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电石行业依然存在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薄弱、能耗限额指标核算不规范、落后机电设备仍在使用等问题,企业未能充分履行贯彻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法定义务,强制性标准应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能耗2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推动电石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二、总体思路依据《节约能源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贯彻电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为核心,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督促企业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加快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促进企业贯标达标,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技改,推动电石行业转型升级。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完成全部电石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电石企业达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列入整改的企业完成强制性能源审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企业落实处罚措施;基本建立电石行业能耗监测系统。四、主要任务(一)企业自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质监部门,及时组织本地区所有电石生产企业(包括化工企业的电石生产单元,下同)开展自查,企业按照自查指南(附1)要求,重点自查以下内容:一是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对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3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要求,围绕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电石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自查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能源计量数据规范管理情况等。二是机电设备情况。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用能设备能效标准等要求,自查电石炉、变压器、电机、风机、水泵、空压机等设备使用情况。三是能源消耗情况。对照《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及有关地方限额标准要求,分全厂和电石炉两级计算电石产量、物料和各种能源消耗量,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电炉电耗,分析自身能耗水平。企业应于2014年6月底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自查未达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整改方案(编写要求详见附2),整改完成后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复核。(二)地方核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质监部门,全面审核企4业上报的自查报告,并提出重点核查企业名单。重点核查企业数量原则不低于辖区企业总数的60%,且必须覆盖以下三类企业:未提供自查信息、自查信息不合理或严重不实的企业;年综合能耗6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未公告准入的企业。地方核查重点内容如下:1.质监部门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计量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对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管理情况,以及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情况;对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电石生产企业,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要求进行检查,形成能源计量审查意见。2.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于重点核查名单之内的企业,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现场监察(内蒙古、宁夏、陕西、新疆和甘肃等五省区应组织开展省内异地监察),并形成监察报告。对于重点核查名单之外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现场核查重点包括:(1)核查电石炉等用能设备,以及电机、变压器、风5机、水泵、空压机等通用设备的型号、功率和采用的节能措施等情况,审核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审核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能效标准。(2)通过查阅企业原始台账,逐项核算企业的电石产品的产量、分品种能源消耗量,重点审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电炉电耗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电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2008年6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核查其是否达到能耗限额准入值。(3)对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核查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以及各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经核查确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有关要求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企业核查报告并逐级报送至省级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应于2014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核查汇总情况(含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总体情况,所有电石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电炉电耗”数据清单,限期整改企业及其整改要求清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三)地方复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期6完成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重点检查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电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应于2015年4月底前将复查情况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四)国家督查1.实地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能耗限额标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蒙古、宁夏、陕西、新疆和甘肃等五省区实地督查的企业数量原则不少于5家,其他地区视情况确定。2.联合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分期分批公开达到能耗限额标准企业名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各级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工作,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设立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办公室,做好实施方案的宣传培训、技术支持、对标达标、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统一目标、7统一部署、措施得力、保障到位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扎实推进,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电石行业贯彻能耗限额标准能力培训、标准及配套核算规程制修订、节能监察能力提升、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资金支持。(三)从严落实整治措施依据《节约能源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质监部门对未达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使用明令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从严提出整改意见,从严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限制信贷、限批项目、执行差别价格等措施。(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释放政策信号,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作;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按程序公示公告企业整改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为电石行业全面贯彻落实能耗限额标准营造良好8氛围。9附1:电石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指南自查是电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利用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的自我核查和评价。目的在于发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为指导电石企业自查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制定本指南。一、自查准备(一)明确自查范围自查空间范围为《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2008)中3.4条规定的“电石生产界区”。自查时间范围为一年,即上一个日历年。(二)确定自查依据企业自查和能耗超过限额企业整改计划依据主要包括:1.《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和地方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2.《电石行业准入条件》;3.《碳化钙(电石)》(GB10665);4.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或指南;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017167);6.《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9.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机电设备和产品淘汰目录。二、填报及分析(一)填写报表收集企业生产经营及能源利用等详细资料,并按自查要求填报。具体要求如下:1.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应完整、准确,详见附表1。2.能耗指标计算的数据应有据可查,计算期内的产量、用电量及其他能源使用量应基于原始台账,不得随意更改;计算边界及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主要用能设备情况。应按照自查表格要求分别填写电石炉、变压器配备和主要机电设备等情况。电石炉作为独立统计计量、核算单位,填报统计期内每个电石炉的物料、能源消耗情况和产量情况等。变压器型号,应按照铭牌标示完整、准确填写。主要机电设备应列表说明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详见附表2。4.能源计量仪器配备情况,应说明电石冶炼及动力系11统电能表配备数量及分布,说明炭材和电极糊的称量及电石成品称量用衡器配备数量及分布情况,详见附表3。5.能源回收利用情况。电石炉气和余热回收利用情况,应说明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二)分析能耗建议企业就全厂和分电石炉开展炭材、电力、天然气、电石炉气等各类能源的平衡分析,并按附表4和附表5的要求开展能耗指标测算、分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计算折标产量。电石产量是指合格电石产品的质量。计算电石产量时,应按标准发气量300L/kg(20℃、101.3kPa)折算(参见GB10665)。2.炭素原料(兰炭、焦炭、无烟煤、石油焦等)热值折算成标准煤时,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GB21343附录A中的折算系数。3.计算电石炉气和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量。电石厂调出的焦粉(煤粉)应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发热值计算或参照GB21343折算。4.计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按照GB21343要求,计算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两项指标。5.对比分析。对照GB21343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分析本企业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两项指12标是否达到限定值。注意:《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2008)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之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应与准入值对比。(三)绘制“用电计量及电能表配备图”1.电石企业自查时应根据本企业情况并参照附图1.“电石企业用电计量及电能表配备图示例”的样式,绘制用电计量及电能表配备图。具体绘制说明如下:——电能表及电石炉编号可以采用企业内部编号,且要与相应附表保持一致;——绘图时,电石炉的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绘制;——如果企业没有示例图中所示的电能表或用能单元,则在绘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绘制相应部分。2.企业自查时绘制的用电计量及电能
本文标题: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201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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