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六章金融机构往来核算
1第六章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由于缴存、借贷、资金融通、汇划款项等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第一节商业银行往来的核算商业银行往来也称同业往来,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划转资金的账务往来。其内容主要包括同称票据交换(清算)、同业拆借和跨系统划款相互转汇等。一、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城市内,各家银行所属行处之间,将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每日规定的时间,带到指定的地点或票据交换所,进行集中交换和清算资金的一种方法。在票据交换中,凡是提出票据给他行的行处为提出行;凡是通过票据交换从他行提回票据的行为提入行。一般说,参加票据交换的每个行处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票据交换一般每天两场,上午一场,下午一场,平时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交换户”核算。两场结束后,“交换户”账面余额在借方时,为应收差额,“交换户”账面余额在贷方时,为应付差额。应付差额行填支款凭证,应收差额行填存款凭证,送交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差额清算。二、同业拆借的核算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是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主要用于同业之间因汇划款项、相互转汇或票据交换而产生的短期性资金不足。通过同业拆借,可以加强银行间的横向联系。其特点是拆借时间短(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定期归还。(一)同业拆借的会计科目1、“拆放同业”科目,拆出行专用,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收回资金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明拆出尚未收回的余额,按拆入行设分户账进行核算。2、“同业拆入”科目。拆入行专用,拆入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归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表明拆入尚未归还的余额。按拆出行设分户账进行核算。(二)同业拆借的核算(以同城拆借为例)1、拆借的处理。拆出行拆出资金的会计分录:借:拆放同业——××行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入行拆入资金的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同业拆入——××行户人民银行收到拆入行送存的支票及进账单后转账,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拆出行贷:××银行存款——拆入行2、到期归还处理。拆借资金到期归还时,原拆入行应将本息一并签发支票交给原拆出行。由原拆出行送交人民银行。拆入行归还拆借本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同业拆入——××行户2借:利息支出——同业往来支出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行收到归还拆借本息的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拆放同业——××行户贷:利息收入——同业往来收入户人民银行转账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拆入行户贷:××银行存款——拆出行户三、跨系统相互转汇的核算(一)汇出行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入行也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处理汇入行如果已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出行可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向对方发送实时支付报文。在汇入行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情况下,汇划报文经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实时、逐笔清算后,款项直接汇入跨系统汇入行。汇出行的会计分录: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汇入行的会计分录:借: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二)汇出行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入行未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处理汇出行可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发送支付报文到对方已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上级管辖行,由其代为转汇至汇入行。汇出行的会计分录: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转汇行的会计分录:借: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辖内往来等科目——下级行备付金户汇入行的会计分录:借:辖内往来等科目——上存上级行备付金户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三)汇出行未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入行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汇出行可以通过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本行上级管辖行,将汇出款项转汇至汇入行。汇出行的会计分录: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辖内往来等科目——上存上级行备付金户转汇行的会计分录:借:辖内往来等科目——下级行备付金户贷: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汇入行的会计分录:借:待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四、转贴现的核算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已办理贴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总行批准办理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上一级行的票据行为以及总行与其它商业银行总行之间、分行与其它商业银行之3间相互转让票据的行为。(一)系统内转贴现1、下级行向上级行申请转贴现的处理转贴现申请行(下级行)资金部门出具借据清单,填制转贴现申请书,经有权人签章批准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借票手续。会计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凭证,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填写转贴现行(上级行)名称,并在背书人栏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理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与资金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资金部门按单张票据填写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用贴现凭证代替),加盖有关印章后,连同已贴现的票据、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并交转贴现银行(上级行)。2、上级行受理下级行办理转贴现的处理转贴现银行有关部门接到转贴现银行的有关单证后,按规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转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署“同意”字样,由有权审批人签章后,送本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计算转贴现利息和实付转贴现金额(计算方法同贴现的计算)。然后,会计部门在转贴现凭证上有关栏内填写转贴现利率、利息和实付金额,并按照实付转贴现金额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系统内汇划业务系统向转贴现申请行汇款。会计分录如下:借:转贴现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利息收入3、下级转贴现申请行收到上级转贴现款项的处理转贴现申请行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系统内汇划的通知,审核核对后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利息支出贷:贴现或转贴现4、转贴现到期收回票款的处理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按汇票到期日顺序收款时,比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当收到划回的票款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贷:贴现或转贴现科目5、转贴现银行到期未收回票款的处理转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行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等凭证,可依据《票据法》有关追索的规定,直接向转贴现申请行或歉收追索收回票款。(二)跨系统转贴现的处理跨系统转贴现的处理方法与系统内转贴现的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受理转贴现的银行是不同系统的商业银行,所以这里不再详述。第二节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核算中央银行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其中存款户是基本账户,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业务往来的唯一资金渠道,也是中央银行管理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闸门。加强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往来账户的管理和核算,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用经济办法管理银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往来核算中,严禁透支,必须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是随缴存存款,贷款,再贴现等业务的办理而变动。一、会计科目为了核算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中央银行设置了“××银行存款”和“××银行贷款”科目。商业银行会计设置了“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二、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4根据制度规定,各商业银行业务库存现金由中央银行核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存入中央银行,不足限额时,可以从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中支取。(一)存入现金核算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现金时,填制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根据中央银行退回的交款单回单填制现金付出传票,并转账,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贷:现金(二)支取现金的核算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支取现金时,填写中央银行的现金支票交中央银行,取回现金后,填现金收入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分录为:借:现金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三、缴存存款的核算中央银行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要求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存款按规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使其掌握一部分资金,用于平衡和调节国家信贷收支。因此,各商业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应按规定的范围、方法和比例向人民银行办理缴存存款。国家规定,各种财政性存款划归人民银行管理和使用,各商业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应作为代办业务,全部缴存中央银行。(一)存款的缴存范围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缴存存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财政性存款,另一种是一般性存款。1、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范围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代理发行国债款项和待结算财政款等财政性存款,是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2、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商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及其它各项存款作为一般存款,虽然属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但也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集中掌握使用。(二)缴存存款的比例1、财政性存款要全部缴存人民银行,比例为100%2、一般性存款缴存比例:根据国家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整,1984年开始缴存一般性存款,缴存比例经常变化,近两年的变化更快。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7月5日、8月15日、11月15日分别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07年1月15日、2月25日又分别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三)缴存存款时间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实行按旬调整一次,于旬后五日内办理,调整日最后一天如为假日可顺延。(四)缴存存款的方法商业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由各行按其范围和比例,按旬在当地开户人行办理缴存和调整。商业银行缴存的一般存款,由各总行按旬统一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总(分)行办理缴存手续。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五)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的办法是:初次按规定的时间、缴存比例及范围办理缴存手续,以后则在上一次缴存总数的基础上,办理调增或调减手续。1、首次缴存的处理商业银行初次向中央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时,根据本行处各有关的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的余额,5填制“缴存存款余额表”一式两分,然后对财政性存款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一式四联,全额划缴中央银行。其会计分录为: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转账后,将划拨凭证的第三、四联连同科目余额表一份一并送交开户人行。中央银行收到划拨凭证和科目余额表,经核对并审查无误后,以划拨凭证第三、四联代传票转账,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行存款户贷:××银行存款——××行财政性存款2、调整财政性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初次缴存财政性存款后,各行应根据财政性存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按中央银行规定,按旬进行调整缴存款。即根据财政性存款余额表计算出本旬应缴存款额,再与上旬已缴存数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次应调增或调减的金额后,填制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一式四联,以第一、二联凭证代传票转账,第三、四联调整存款划拨凭证及余额表送交开户的人民银行。(六)缴存一般存款的处理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系统内各行处缴存一般存款,由上级行向所属行办理调整手续,双方转账。各商业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商业银行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实行柜面审核。四、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向中央银行借款(即再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中因资金周转性与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可以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又可以通过放松或紧缩贷款起到调节信贷规模,影响市场货币供应量,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一)向中央银行借款的种类我国再贷款按期限分为二十天以内、三个月、半年期、一年期四类。原则上,中央银行发放再贷款不按贷款性质划分种类,而是按贷款期限划分,以保证贷款的流动性。(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核算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时,应填制借款凭证(见表式6-1)一式五联,第一联代借据,第二联代贷方传票,第三联回单,第四联计划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到期检查卡,加盖有效印鉴后,提交中央银行。经中央银行计划部门审
本文标题:第六章金融机构往来核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604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