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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重点问题: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法律地位2.合伙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4.个人独资企业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章学习参考主要法律资料1.《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30-35条),第四节(26-29条),第52条。2.民通意见第41-57条。3.《合伙企业法》4.《个人独资企业法》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6.《保险法》第79条、《公司法》第13条、《商业银行法》第19、22条等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7.《公司法》第97条关于筹建中法人的规定。2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本节学习参考资料:1.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王德虎中国私法网2.试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尹田《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3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有的称之为第三类民事主体。我国《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他组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认了其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的“其他组织”,显然可以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4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三、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二)须有自己的名称(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四)应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四、非法人组织的种类(一)我国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种类的规定1.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2.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5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二)我国学者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6格的社会组织。例如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第二节合伙一、我国法上的合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形式。1.合伙人是自然人2.合伙人数须二人以上3.合伙人之间应依法订立合伙协议。个人合伙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二)法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法人合伙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设8立的企业组织。1.法人合伙的合伙人仅限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之间。不包括自然人。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三、普通合伙企业案例:合伙企业民事纠纷案案情介绍:1999年9月,张广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张广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作价2万元。三人约定,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业务,对外签订合同,但数额4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顺发时装屋。11月,方士英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的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转至顺发时装屋9出售,货款一直未付。顺发时装屋也亏损严重,欠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的资产全部价值为7万元。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高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合同无效。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两人拒绝清偿。问题:1.张、高、方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其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比例、承担债务的比例是多少?2.通达时装店的执行人是谁?其权限是什么?3.方与服装厂所签8万元的合同对通达服装店是否有效?4.8万元与2万元债务分别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5.对上述债务分别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怎样承担?6.方士英在执行合伙失误是违背了哪10些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与个人合伙不同是: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其登记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终止都需履行一定程序。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在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修订后14条)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11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生产经营场所。(二)合伙人出资与合伙财产1.合伙人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12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服务标记、企业字号)、劳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2.合伙财产(2)合伙财产的组成:出资财产,即全体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依约向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13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有认为属于共同共有。(3)合伙财产的分割: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4(5)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1.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15(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垫付必要费用的求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2)义务注意义务: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如果有报酬,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16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的不同意见。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是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本文标题: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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