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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扎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薛金明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五、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六、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与监察指令七、关于几个概念解释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1.法律——《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规——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级人大或者较大市人大制定3.规章——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政府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4.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程》等,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5.有关标准----国标、行标、地标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二)法规体系发展1955年4月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死亡8人,伤69人。同年6月11日,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设在劳动部,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分别对锅炉、气瓶、起重机械等设备与工具及其操作人员提出了管理要求。1958年9月国家撤局设处。1963年11月恢复设立锅炉局。文革期间安全监察工作停止。1978年9月又恢复了锅炉局。1979年10月全国设机构扩编制,检验技术机构出现。上世纪60年代,劳动部相继颁布《锅炉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规范了锅炉和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与使用的管理,初步形成“全过程”政府监管工作机制。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91至1995年,劳动部相继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含电梯类设备)、《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国家主席第4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目前,这个体系共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各1部,行政规章10件,安全技术规范142个,相关标准2000多个。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一)《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制定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权)、事故调查处理权、行政确认与行政禁止等----建立监督管理档案与信息查询系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应急处置,报告发生的事故、法规与安全常识宣传、案件移交、设备报废等。(登记档案:设备基本信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检验、事故信息,更新、改造、大修、使用管理等信息)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权(二)依法行政与以法治特1.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基本内容是:(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具体包括:一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二是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越权无效;行政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符合实体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性规定。(3)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一是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二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三是责任与违法相对应,违法必须受追究;四是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和公务的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还有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如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2.依法治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实质上就是要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需要注意的:一是依法,必须以“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行政主体;二是必须以“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三是在履职尽责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越权无效,失职追责。(县级部门一般职能——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安全监察工作,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对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建立安全监管档案信息查询系统,报送有关数据;按规定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权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机关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建章立制、监督检查、纠正惩戒等活动。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一)目录管理的、分类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这是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1.目录管理: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范围。规范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职责。实质意义是:不在目录范围的不监管。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目录,特种设备包括10个种类、48个类别、98个品种,其中的14个类别没有细化品种。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2.分类监管:分类监管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特种设备本身不同的特性(危险性)和使用环境(危害性)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即在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上采取不同监管方式,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时间上采取不同监管模式措施。除了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以外,分类监管也是考虑解决人机矛盾而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如何使有限的监察力量抓好最关键的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要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2.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对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从设计、制造经营、安装、使用、检验、检测、修理、改造到报废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监管链条。需要注意的是,全过程监管,应当是按照确定的职责,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监察。不能简单理解为全过程负责任。各环节都有其责任主体,该谁负责就谁负责。分析事故的原因,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如果涉及监察工作未到位,该做的工作没做,当然要负监管责任,但不能负无限责任。因此,界定好责任边界对于正确履职十分重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1.实施主体: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体现。监督检查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技术机构、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活动必须是严格依法对特种设备相关环节涉及的单位遵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守法律法规情况和特种设备安全状态实施的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2.实施意义:一方面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有发生。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规范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现场监督检查单位量大面广、内容环节众多。检查行为规范与否,将对广大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关系监管部门的政风行风和形象。同时,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当等也直接影响检查效果,甚至带来监管工作风险。从实践看,由于制度不完善、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等原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因,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中还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措施不恰当、处置不一致等现象。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3.监督检查对象: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相关的各种活动。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等单位是监督检查的重点。4.监督检查方法: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针对的是合法性。5.现场监督检查的分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规定,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1)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对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2)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6.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实施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字、下达安全监察指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整改复查等。7、权力:行政调查权(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三)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1.行政许可是安全监管部门准入行政相对人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安全监管的基本工作制度。2.许可种类:(1)生产单位资质许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许可证)(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3)人员资格许可(检验人员证、检测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作业人员证)(4)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注册表)其他许可: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证书、安全评价等。3.许可实施部门:特设法未明确各类许可的实施层级部门。目前的分级依据是国务院特设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类许可的实施主体。----国家、省级实施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省级负责充装许可、确定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分级----国家负责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许可----市级负责使用登记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部分省市实行行政许可委托下放,按委托下放的权限许可发证。4.许可实施条件和程序:国家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细化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要求,是实施许可和证后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四)强制检验制度1.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锅炉清洗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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