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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贻误终生遵纪守法明辨是非健康成长结交一个好的朋友,可以一生受益;交上一个坏的朋友,可能使自己的一生暗淡无光。青少年心智还不成熟,一旦误交损友,很容易学坏。同时,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他们也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预防和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净化社会环境、网络环境的前提下,提高青少年及其父母的法律意识,只有让孩子真正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才不会被所谓的“江湖”朋友所迷惑,陷入人生的误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心理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目性错综矛盾的时期,他们的情感世界十分脆弱,极易受到外界影响而迅速变化,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动。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产生所谓的正义感,同情心、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自己。当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相信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教师的话,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诱得越来越远,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当今社会,大部分家庭的孩子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溺爱而养成娇惯、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习惯。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尤其是青春期),父母如果疏于管理,未能给予正确引导,使孩子结交不良的朋友,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极易走入一个人生观、价值观的误区。这时,孩子的思想、行为已经完全偏离正常的轨道,不考虑自己的未来,不考虑父母及别人的感受,凡事自私自利,做事从不计后果,从而做出一些令我们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情。但是,究其根源,父母自孩子幼小时就采取了一些不正确的教育方式,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又没有给予适当的引导,对于孩子的一些反常行为没有及时拿出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孩子在心态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一路走偏。这是值得引起所有父母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将影响一个孩子的一生。法律提示:《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72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3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真实案例1、本来他是个胆小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成绩不好、贪玩。从小学二、三年级就开始打电子游戏,到了四、五年级为了打电子游戏开始撒谎,旷课、逃学。此后认识了一些在社会上混、没上学的伙伴,并参加了黑社会团伙“豹帮”。他们挣钱的办法之一就是收“保护费”,向在校学生要钱,帮别人打架。这次犯罪是受骗了,自己头脑太简单,太傻了,太讲江湖义气,结果被人耍了,被人利用了。张雷在不良交友中得到的是暂时的快乐和永远的悔恨真实案例2、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真实案例2:南宁市一年轻女子买衣服时,被摊主误以为是小偷,两人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摊主的朋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得知此事后,该女子的男友纠集6个“兄弟”,把这名摊主的朋友砍成重伤。帮忙的“兄弟”中,有4人未成年,有的还在学校读书。真实案例3:哥们儿义气害了他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薛峰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薛峰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薛峰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薛峰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薛峰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薛峰送到省会的一所中学学习,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薛峰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薛峰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薛峰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薛峰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薛峰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真实案例3、交友不慎稀里糊涂误入歧途案件分析: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法官提醒: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要给孩子讲清交友不慎的利害关系。家长也要了解孩子朋友的人品、职业,了解他们在一起做什么,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真实案例:16岁的张强因为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犯法律自己却全然不知。张强是某中学学生,不爱学习的他经常逃课上网。在网吧上网时,张强结识了在某饭店做服务员的19岁青年李龙。因为两人总出现在同一个网吧,渐渐的熟识了起来。张强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他。而张强在与李龙接触的过程中,李龙出手很大方,经常请张强吃喝,带他上网打游戏。很快,这位“大哥”便成了他的好朋友和偶像,张强对李龙可谓是言听计从。经张强介绍,李龙认识了刚刚16岁的女孩闫红。看着闫红长得不错,李龙渐渐对闫红产生好感。2012年6月21日早上,李龙让张强把闫红约出来玩。他们三人一起逛街、吃饭、去歌厅唱歌。当天玩的挺开心,但是到了晚上,闫红要回家时,李龙和张强坚决不同意让闫红回家,并把闫红强行带到了一网吧内。在网吧内,李龙对闫红说:“我很喜欢你,咱俩处对象吧!”。面对这样的情形,闫红当场就表示拒绝,并再次要求回家。李龙却恼羞成怒,对闫红说:“你要是不同意,我就给你点颜色看看!”。看着闫红没有同意的意思,李龙就打了闫红几个耳光,闫红没敢说话。当天晚上,三人在网吧度过,期间张强给闫红买了方便面吃。第二天,李龙和张强两人将闫红带到李龙的住处,下午,李龙又带闫红去了网吧,而后张强自己回家了。找不到女儿的闫红父母及时向派出所报了案。23日凌晨,民警在网吧内找到李龙和闫红,并将李龙当场抓获。李龙协助民警在张强家中把其抓获。法院宣判:被告人李龙、张强限制他人行动,非法剥夺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50余小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龙提议,并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李龙协助抓同案张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实施限制被害人闫红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犯罪后,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使用缓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分析:少年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感情用事,如果长时间和具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极有可能受其影响或唆使而失足。平时家长朋友们一定要正确引导孩子,告诉孩子交友不慎,害人害己。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交好朋友,互相帮助,一起提高;交坏朋友,互相感染,一起堕落。家长一定要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要了解自己的孩子喜欢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这些人的品行怎样,家教如何,有无不良嗜好,不良行为。真实案例4、一位花季少年,网上交友不慎,沦为阶下囚,陪伴他的只剩下冰凉的手铐和森冷的铁窗。10月30日14时10分,在莱州市看守所,记者见到了18岁的张晨。“陈扬是我在网络上认识的,他是个小混混,我们都怕他,如果不听他的,他就会收拾我们!”张晨回忆起让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还心有余悸。他拿出一把刀来塞给我,说抢钱时,让我把刀架到女店员的脖子上。我不敢拿,他说,你别怕,就像打架一样。在网络上,张晨与年仅16岁的鞠铭十分崇拜“老大”陈扬。7月15日21时,在“老大”的威逼下,三人窜到莱州南路某药店持刀实施抢劫。鞠铭把门望风,张晨拿刀逼住女店员,陈扬跳进柜台抢走300余元后三人仓皇逃走。十几分钟后,陈扬被迅速出击的莱州警方擒获。23时30分,张晨和鞠铭从下水道爬出,连夜逃到了烟台,每天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10月13日上午9时,莱州警方组成的抓捕小组赶到烟台。9时15分,鞠铭在芝罘区白石村一网吧落网。根据鞠铭交待,14时,张晨被警方缉拿归案。张晨等三位少年的落网,提醒青少年,网上交友应慎重。同时,希望能为疏于管教孩子的父母们敲响警钟。真实案例5、少年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触法【案情】2013年的一天晚上22时许,15周岁生日刚过不久的叶某伙同冯某(已判决)到县游泳池门口,用手臂卡脖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林某带至某工地,以邹、林二人在公安局有案底进行威胁,由冯某抓住邹、林二人的手,叶某搜身,抢走邹某放在书包里的5000元及手机两部(事后得知邹、林二人均为某小学学生,因厌倦学习决定离家出走,邹某还从家里带了5000元现金)。2013年5月8日至5月12日期间,叶某又伙同胡某、薛某以“不把钱拿出来就打”、“给我们100元,不然用砖头砸你”等语言先后对学生王某、罗某和王某进行威胁,并分别从三人处获得100元、150元、50元。2013年7月8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叶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叶某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官寄语】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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